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4-27 09:5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征集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征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

征集方式: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发送电子邮件提交(邮箱:jackyzhao890@sohu.com)。纸质信件请邮寄至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22号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处,邮编:430022。联系电话:85805097。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工作措施。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清单,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地,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重污染企业搬迁。循序渐进推进区域规划环评,降低入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备案项目管理,拓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清理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责任单位:审批处、财务处,各区<分>局)

(二)精简规范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范围和条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受理、批复等情况。加快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应用,简并现场登记环节。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减少行政申请材料。规范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等事项。(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审批处、水处、土壤处、综合处,各区<分>局)

(三)深化环评审批改革。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持续推进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落实并联审批要求,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建立国家重大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外资利用重大项目清单,加强部门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加快环评审批速度,进一步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间。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大力精简工程建设项目环评环节和事项,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扩大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责任单位:审批处,各区<分>局)

(四)动态调整行政职权清单。依法及时调整生态环境权责清单,完善“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和检查清单,推动各办理系统对接工作,建立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依申请事项、依职权事项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保障生态环境行政职权范围内各项工作公开透明、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高效便捷。(责任单位:法规处,各区<分>局)

二、加强公正监管,切实“管”出公平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评市场监管,严格环评文件质量管理,落实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及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备案自验收报告。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督促企业高质量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责任单位:审批处、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六)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对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论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综合执法支队、法规处,各区<分>局)

(七)广泛开展智慧化精准监管。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模型,推行热点网格预警机制,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充分利用遥感检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工况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规范化、精准化、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八)分类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行政综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实施《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按照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原则,对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9种首次轻微违法行为,指导督促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免予处罚;对符合我局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恶意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环保罚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依规办理分期或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综合执法支队、法规处,各区<分>局)

(九)深入推进常态化信用监管。贯彻落实武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领域企业环境信用监管机制,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加强“双公示”信息归集,及时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法规处、信息中心,各区<分>局)

(十)健全宽严相济执法机制。定期评定并发布生态环境“红名单”企业,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责任单位: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十一)不断深化社会化多元治理。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督促排污单位如实公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内容。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责任单位: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十二)强化环保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统筹安排、高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加大对绿色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政府补贴+第三方治理”联动试点机制。(责任单位:水处、大气处、土壤处、财务处,各区<分>局)

三、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利

(十三)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推动业务办理系统和统一受理平台对接。尽快实现已归集电子证照100%覆盖市级自建业务系统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类目100%关联办事材料清单,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100%接入电子证照库。深化业务流程再造与系统重构,全面落实政务服务事项“五减五通”、“一窗通办”,推动更多主题事项“一事联办”、高效办成一件事。加快电子证照共享应用,推进电子签章、电子档案应用,逐步实现高频事项“全市通办”和“跨市通办”。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实现“好差评”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推广“超时默认、自动用印”模式。(责任单位:审批处、法规处,各区<分>局)

(十四)提升环境政务服务水平。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认领本级应认领政务服务事项。做好对标优化成果巩固,通过省政务服务网逐项编制完善办事指南和审批流程图,积极采取优化创新现场勘查方式、引导网上申报预审、加强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推行邮政快递等措施,推动实现优化目标。提升窗口服务质量,督促窗口人员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牢固树立“店小二”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态度,受理事项要及时办结。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落实线上线下弹性工作制度,发挥政务服务热线作用,畅通群众咨询、投诉、反馈渠道。有差评区积极沟通协调,完成差评整改,提升服务满意度。(责任单位:法规处、审批处,各区<分>局)

(十五)加强“清单”管理服务企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豁免企业“免打扰”、让建设单位“少跑腿”、跟环评企业“零接触”。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突出精细监管、科学监管和柔性监管,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名单管理。持续更新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责任单位:审批处、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十六)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及时编制、更新生态环境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规程,实现全部事项“网上办”“一次办”。同时,保留必要的线下办理渠道,满足部分企业和特殊人群的实际需求。(责任单位:法规处、审批处,各区<分>局)

(十七)健全常态化政企互动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建立直接面向企业的信息通报渠道,便于企业获得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危废管理、环境风险、自行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的提示信息。在行政执法中实施“送法入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守法方式方法宣传。鼓励引导企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充分提高政策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牵头单位: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审批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综合处、法规处,各区<分>局)

(十八)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效能,增强招投标透

明度。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制度,方便供应商提前获取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不见面开标,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逐步扩大无纸化交易范围。(牵头单位:财务处;责任单位: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分>局)

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精准“治”的举措

(十九)大力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收运储体系建设,加快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供给能力。重点提高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在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园区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责任单位:水处、土壤处,各区<分>局)

(二十)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加强PM2.5和O3的协同控制,大力推进VOCS和NOX污染防治。编制全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稳步推进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试点。协同推进陆域、江、河湖水域保护与治理,增加生态流量。实施重点排污口生态化改造,系统推进重点河湖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全市国考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加快重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推进区域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利用处置。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厚植生态底色。(责任单位:大气处、水处、土壤处)

(二十一)分类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牢牢把握治“污”这个核心,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科学制定、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和整治标准,建立清单式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对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已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企业,依法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对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积极推动进区入园、升级改造。对违法违规、污染严重、无法实现升级改造的企业,应当依法关停取缔。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对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异味、噪声等问题,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牵头单位:综合执法支队;责任单位: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各区<分>局)

(二十二)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确定优先管控行业,对同行业内企业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级并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支持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生产调控,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牵头单位:大气处;责任单位: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五、健全保障机制,强化“实”的作风

(二十三)系统谋划推动落实。全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增强主动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好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分>局)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推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配套制度、《武汉市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修订《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在标准实施中,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责任单位:审批处、法规处、科监处、辐危中心)

(二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建设环境宣教基地,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企业环境治理先进技术交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向。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责任单位:法规处、宣教中心、综合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二十六)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公布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公开企业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责任单位:法规处、综合执法支队、宣教中心、信息中心)

(二十七)强化公众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 4月27 日

意见列表(共1人提出意见)

    • 建议市局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并公开环评涉及的相关规划、规划批复、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以便环评单位、企业获取相关资料,提高环评质量。

      【网民留言】(J*****) 2021-04-29



征集意见反馈结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按照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我局组织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举措》)。2021年4月27日至5月8日期间通过“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至网上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收到1份网友留言,内容是“建议市局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并公开环评涉及的相关规划、规划批复、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审查意见,以便环评单位、企业获取相关资料,提高环评质量”,因《举措》只涉及我局内部工作,网友留言所涉内容我局将在其他政策中予以考虑,故此次不予采纳。感谢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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