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1-12-28 16:3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7529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12-28 16:30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8 16:30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工作指南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自主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

一、验收范围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

(一)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验收责任

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

三、验收期限

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四、验收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其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具体验收程序和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变更或补充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相关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审批部门复函等。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公路、制药等21项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五、验收程序和内容

(一)准备工作阶段

1.资料收集。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建设资料以及固体废物处置合同、排水证明、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等验收支撑文件。

2.公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调试时间。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二)现场查验阶段

1.查验项目建设内容。对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记载批建一致情况,确定验收范围,核实建设项目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

2.查验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逐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要求,记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关注新增污染源、新增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3.判别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发布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和28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未纳入清单中的建设项目可从地点、规模、工艺、环保设施、主要技术指标等方面参照执行,并对变动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因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调整使得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减少,危废产生种类及产生量减少一般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验收监测和调查阶段

1.确定监测对象。对建设项目实施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监测主要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对环境的影响监测主要为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环境敏感目标的监测。

2.确定监测因子和标准。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确定的监测因子和执行标准、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中注明的监测因子和执行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国家和地方发布、修订的相关标准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实施时限要求执行。

3.监测期间工况及监测频次要求。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能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业验收技术规范对工况和生产负荷、监测频次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监测实施机构。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5.生态影响调查。包括对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和对保护物种的影响,调查因子原则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态影响评价因子一致,主要为生态功能完整性、植被类型、生物量、野生动物种类、资源量、物种多样性、土地资源、水土流失面积、土壤侵蚀强度、生态敏感区等。

6.环境管理制度调查。包括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执行等。

(四)验收报告编制阶段

1.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基本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应规范、全面,必须如实、客观、准确地反映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的落实情况。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附录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附录编制验收调查报告。对于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的格式及基本内容还需满足行业验收技术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验收监测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工程及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与建议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验收执行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调查、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2.验收不合格情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已明确以下9种验收不合格情形:

(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2)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4)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5)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7)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8)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9)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形。

3.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九种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验收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严格审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内容,通过现场检查形成科学、合理的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验收组成员应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

4.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公众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功能置换、栖息地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载前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资料上传归档阶段

1.验收报告公示。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主动公示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验收信息填报。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http://114.251.10.205),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验收资料存档。建设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六、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在公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设施调试起止日期、验收报告等信息的同时,应当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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