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环〔2021〕70号

发布时间:2021-08-08 17:23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5306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08-06 15:35
文   号: 武环〔2021〕70号 发布日期: 2021-08-08 17:23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2021〕70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武政办〔2021〕74号),《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并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6日

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建立健全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20〕27号)《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14〕205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武汉市城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包括堤角水厂水源地、白沙洲水厂水源地、平湖门水厂水源地、余家头水厂水源地、港东水厂水源地、沌口水厂水源地、金口水厂水源地、宗关水厂水源地、琴断口水厂水源地、白鹤嘴水厂水源地等10处水源地。

县级、乡镇及以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并发布。

重污染天气应对按照《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执行。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应对按照《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2018〕63号)执行。

1.3.1空间范围

本预案适用的空间范围,包括水源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范围。具体空间范围如下:

(1)堤角水厂水源地、白沙洲水厂水源地、平湖门水厂水源地、余家头水厂水源地、港东水厂水源地、沌口水厂水源地

①水域:长江(武汉段)

长度:上边界为水厂取水口上溯15km,下边界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界。

宽度:河道中泓线为界,靠近水厂取水口一侧岸边防洪堤以内。

②陆域: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边界保持一致,宽度为河道陆域边界往内陆延伸5km。

(2)金口水厂水源地

①水域:长江(武汉段)

长度:上边界为水厂取水口上溯至长江(武汉段)入境断面,下边界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界。

宽度:长江中泓线至取水口侧多年平均水位线以下的水域(航道除外)。

②陆域: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边界保持一致,宽度为河道陆域边界往内陆延伸5km。

(3)宗关水厂水源地、琴断口水厂水源地

①水域:汉江(武汉段)

长度:上边界为水厂取水口上溯15km,下边界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界。

宽度:横向整个河道宽度。

②陆域: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边界保持一致,宽度为河道陆域边界往内陆延伸5km。

(4)白鹤嘴水厂水源地

①水域:汉江(武汉段)

长度:上边界为水厂取水口上溯至汉江(武汉段)入境断面,下边界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边界。

宽度:横向整个河道宽度。

②陆域: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边界保持一致,宽度为河道陆域边界往内陆延伸5km。

1.3.2适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

(1)氮、磷等指标过高使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华事件;

(2)沿线闸坝放水导致的超标水团进入水源地保护水域事件;

(3)沿线工业企业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导致化学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水厂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4)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污染物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5)其它意外事件造成水源地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

1.4  工作原则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重要组成内容之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先启动相关区级或者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地域范围时,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当长江、汉江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及工业或生活污水等污染,对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当涉及危化品生产及使用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上游连接水体,或企业发生爆炸火灾突发事件导致的次生事故使水源水质受到影响的,启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当发生道路、桥梁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设立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管理局、武汉警备区、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武汉新港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应急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聘请环境监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利、水文,水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与修复、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2.2  主要职责分工

(1)市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通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市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单位)牵头负责的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的应急监测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的医学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的应急保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的新闻发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社会稳定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等可作适当调整。

(4)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水源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的修复。

市城乡建设局: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城管执法委: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城市桥隧等突发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城市桥隧、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水系航道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参与因铁路行车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民航主管部门参与因航空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沿江沿河涵闸排水调度和供水设施调度工作;参与影响集中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由农业面源、农业生产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负责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参与由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加强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评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参与由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禁止或限制受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协调全市政府和公共服务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及共享开放,支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负责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根据上级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长江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武汉新港管委会:参与管辖范围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以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5)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本辖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对工作,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新闻发布、后期处置与重建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技术专家组:参与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并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12369热线、微信、微博等途径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市水务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流域水文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水文信息。

(3)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市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获取预测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核实信息,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相关信息,并上报市指挥部,经有关部门及应急技术专家组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危害紧急程度,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预警分为一级、二级,用红色、橙色表示。

红色预警(一级):当污染物已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污染物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或者可能影响取水时,需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二级):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者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污染物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且原水经自来水厂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能达标,基本不影响水质安全,仅采取预警行动。

3.2.2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批准后按程序发布预警。发布对象主要为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级别调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若事态发展出现恶化趋势或采取的措施无法保障供水安全的,预警级别调至红色预警。

3.2.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市指挥部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指令。

(2)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做好信息上报与通报。

(4)应急供水保障组组织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根据发生的地点、周围水系的分布以及水利设施情况,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5)应急物资保障组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应急监测组做好应急监测准备,确保随时可对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开展应急监测。

(7)社会稳定组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

(8)新闻发布组按照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要求,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3.2.4  预警解除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终止预警,解除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级别调整或者解除预警,按程序备案。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当判断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即生态环境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也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3.2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

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等相关资料。

3.3.3  信息通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3.4  信息报告追责

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事态研判

开展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订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记录事件监测全过程。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物本底浓度区域和事件可能影响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者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针对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如下:

固定源: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流动源、非点源: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根据应急监测预案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以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加密邮件、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者泄漏源。

(2)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3)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控制污染物进入水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水环境的影响,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现场指挥部派出前,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坚决、迅速地组织力量实施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转移等各项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水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海事、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利于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使用。

3.7.2  现场处置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以及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应急技术专家组、责任单位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方案包括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内容,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后实施。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设备增氧、藻类打捞、生态调水等方式减轻或控制水华灾害。

(2)可采取隔离、吸附、打捞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者利用上游调水稀释方法等多种方式结合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治理,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

3.8  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当供水受影响时,可从其他未受污染的备用水源地取水。大武昌片区(平湖门水厂、余家头水厂、白沙洲水厂、港东水厂、金口水厂)以梁子湖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大汉口片区(宗关水厂、白鹤嘴水厂、堤角水厂)以梅店、院基寺、泥河、夏家寺、道观河等5个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大汉阳片区(琴断口水厂、沌口水厂)以长江、汉江互为应急备用水源。

当备用水源不可用时,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水。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调集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必要情况下,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1  响应终止

3.11.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技术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供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建议,报市指挥部确定后,终止应急状态;

(2)撤销现场指挥部,并根据实际需要指派有关单位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宣布应急终止后,组织开展后期防控工作。包括回收泄漏的油品、化学品;开展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事故场地、漫延区域及导流的污染物,并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2  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编写调查报告,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4.3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被征用的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每年定期开展应急队伍培训,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5.2  应急资源保障

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应急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需要。

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5.3  经费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水源地突发事件应对需要,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5.4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配各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5.6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和交通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  奖惩

对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地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7.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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