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环复决﹝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9-27 10:3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2-28315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9-27 10:30
文   号: 武环复决﹝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9-27 10:30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武环复决20226

申请人:武汉市万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群联村

法定代表人:吕华友,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

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双凤大道87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2022〕15号),于2022年8月9日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2022〕15号)。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处罚时,申请人已经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应该再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以申请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而对其罚款拾万元。但是在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已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完成整改工作,当前情况下并没有继续违法,不应该对其再进行处罚。二、申请人行为属于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申请人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违法行为轻微,并逐步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时,并未告知整改期限。接到整改要求后,申请人已开始逐步整改,但受黄陂疫情影响,直到5月20日,申请人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回收协议》,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进行危险废物申报,在行政处罚立案前已完成整改,不应再进行处罚。三、申请人属于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济比较困难。   

被申请人答复: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22年3月30日,武汉市黄陂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对申请人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废机油、漆渣、废铅酸电池等危废产生,经查阅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申请人公司已经网上注册,但无企业危险废物申报信息,经责令申请人公司整改后,截至2022年5 月12日,申请人公司未申报危险废物转移信息。2022年5 月24日,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2 年6月8日,被申请人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申请听证。2022年6月30日,听证公开举行,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参加听证并充分发表意见。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二、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申请人认为其已经整改,不应受到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的同时做出行政处罚,二者为并行的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整改了就不受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申请人在接受检查后,截至2022年5月12日没有做出任何改正,并非申请人所称的,其已经整改。(二)申请人认为其处罚过重,且初次违法,不应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2018年8月搬到黄陂区寰亚物流园开始经营生产,主要从事汽车维修和保养。2020年前,有专人上门回收危险废物,但无法提供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和去向等信息。2020年后申请人经营生产的废机油和废机油滤芯都暂存在公司废机油房。

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有废机油、漆渣、废铅酸电池等危废产生,经查阅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申请人已网上注册系统,但无企业危险废物申报信息,现场执法人员责令其整改,截至2022 年5月12日,申请人仍未申报危险废物转移信息。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陂环改〔2022〕9号),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陂环罚告听〔2022〕9号),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6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陂环听通字〔2022〕1号),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并于6月30日举行听证会。2022年7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2022〕15号),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4 月10日,申请人进行了现场管理标示牌张贴、对危废物品暂存间进行了整改,5月20日与第三方签订了《危险废物委托回收协议》,5月21日第三方将申请人从2021年1月至2022年5 月储存的废油0.5吨,废铅蓄电池0.02吨回收。经查阅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20日完成危废申报登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2年3月30日、2022 年5月16日);

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 年3月30日、2022年5月16日);

5.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 年3月30日、2022年5月16日);

6.武汉市万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3月30日);

7.武汉市黄陂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企业线索移交函》(编号 PHY20220001);

8.武汉市万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进行危废申报截图(截止2022年5月12日上午9∶30);

9.武汉市万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已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进行危废申报截图;

10.武汉市黄陂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是否合法。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黄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的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展了两次现场检查,第一次是2022年3月30日,黄陂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对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产生危险废物但并未在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上申报信息的行为,执法人员于同日作出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责令申请人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次是5月12日,黄陂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将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第十一大队后,执法人员于5月16日再次就该案件作出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定违法事实,并于5月20日立案。

本机关认为,黄陂区生态环境事务服务站于3月30日的行为属于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线索的行为。5月12日线索经移交后,正式进入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的事实认定

2022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有废机油、漆渣、废铅酸电池等危险废物产生,经查阅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系统,申请人已网上注册系统,但无企业危险废物申报信息,截至2022 年5月12日,申请人仍未申报危险废物转移信息。2022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上述事实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监察记录(2022年3月30日、2022 年5月1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2 年3月30日、2022年5月16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2 年3月30日、2022年5月16日);武汉市万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2022年3月30日)等证据。故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的事实认定清楚。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的法律适用

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表明,申请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该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相关规定,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字〔2022〕15 号),应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陂环罚〔2022〕15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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