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武汉市“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 (武环委办[2021]17号)

发布时间:2021-10-29 10:5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1-65438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0-29 10:50
文   号: 武环委办[2021]17号 发布日期: 2021-10-29 10:50
效力状态: 有效

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武汉市“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

武环委办[2021]17号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管委会: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湖北省“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21〕60号)要求,为做好全市“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完成2021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新发现问题(线索)的实地核查,扎实推进问题处理和整改;对2017-2020年“绿盾”强化监督重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督促整改落实见效;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完成销号备案。

二、工作形式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单独或联合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各区组织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和销号工作。

二、范围重点

(一)工作范围。将全市2个省级自然保护区(蔡甸区沉湖、江夏区上涉湖)和3个市级自然保护区(新洲区涨渡湖、黄陂区草湖、汉南区武湖)纳入“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范围。

(二)工作重点。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自然保护地;省、市领导关注、作出批示的自然保护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被国家、省级通报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2017年以来“绿盾”强化监督发现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自然保护区(地);2021年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发现存在问题的自然保护区。

(三)重点问题。自然保护区设立后发生的采矿(石)、采砂、非法建设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和水电开发等八类重点问题。涉及码头整改商交通运输部门予以认定;涉及小水电、采砂问题整改商水务部门予以认定;涉及侵占湿地等问题整改商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三、工作安排

(一)核查整改

各区组织对上级移交的遥感监测和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查,对于违法违规和重点问题要认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明晰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同时,切实推进2017以来“绿盾”专项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已整改完成的问题按程序实施销号。

时间:2021年10月

(二)专项检查

省内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上级部署对各地“绿盾2021”强化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进行交叉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还将联合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开展现场巡查、抽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推动各地强化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时间:2021年10月-11月

(三)更新台账

各区每季度更新本辖区内“绿盾”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点位台账和重点问题台账,并列出2017年至2020年发现问题中未完成整改问题清单及其整改进展,于每季度末前反馈我办。

时间:2021年10月-12月

(四)督导整改

相关省直部门将根据专项行动检查和现场核实结果,对查处和整改问题不力,或仍存在较大问题的自然保护区(地)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重点督办或约谈,我办也将向相关省直部门上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自然保护区(地)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担负起自然保护区(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时间:2021年11月-12月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各区要加强对“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自然保护区(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要依法履行统一监督、行业监管和日常管理职责。

(二)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推进“绿盾2021”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绿盾2021”强化监督组织协调工作,移交问题线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和巡查抽查,汇总上报问题台账和工作报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涉自然保护区码头问题认定及督促整改销号;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涉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采砂问题认定及督促整改销号;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问题认定及督促整改销号;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问题认定及督促整改销号。

(三)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定期公开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联系人:孙 旋  电话/传真:85805578  邮箱:94392375@qq.com)

抄送: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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