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2-04-07 15:22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2-1227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4-07 15:22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2-04-07 15:22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执法,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现予公布5个典型案例。

一、武汉某工业企业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危险废物案

2021年9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蔡甸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龙王工业园某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未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将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贮存,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1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湖北某科技公司非法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案

2021年1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收到重庆市长寿区生态环境局案件协查函,请求协查一批从湖北转运至重庆的含铁污泥案件。经查,湖北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11月向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转移销售了一批固体废物“含铁尘泥”,用于水泥生产原料,跨省转移利用固体废物,未向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75万元,合计处以罚款20.75万元。

三、武汉某环保公司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擅自遗撒固体废物案

2021年3月3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反映,位于青山区北湖工业园内某环保公司存在违规排放污泥行为。经查,该公司大量用于生产源料的污水处理厂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防雨、防渗漏等措施,因天气突降暴雨,污泥经雨水冲刷流出厂外,致使周边道路污染并伴有恶臭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四、武汉某水泥厂违法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1年4月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水泥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有30多个废油桶,地面有明显油污且未采取防渗措施,存在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7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万元。

五、武汉某建设工程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案

2021年9月1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境水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建设工程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混凝土搅拌站废渣随意堆放在附近村湾的空地,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废渣扬散流失污染环境。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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