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查处危险废物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2-09-23 14:21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2-2710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9-23 14:21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2-09-23 14:21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落实国家和湖北省三部门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依法执法,强化警示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现予公布3个典型案例。

一、武汉某物资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2022年5月2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物资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含油废物露天堆放,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6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9万元。目前,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调整生产工序,从源头减少了危险废物的产生。

二、武汉某公司未按要求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超期经营案

2022年3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上级部门移交的环境问题线索,对辖区某公司危险废物集中转运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限届满后在未得到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下,持续生产到2022年1月,存在超期经营、未按照要求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行为分别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5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6万元。对其未按照要求填报危废转移联单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6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7787万元。

三、武汉某公司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案

2022年4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不规范,部分危险废物未设置识别标志问题,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都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2022年5月11日、5月18日执法人员多次对该问题现场检查,仍有部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置或设置不规范。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7月1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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