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2490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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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14:25 |
文   号: | --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14: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为促进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予公布以下4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硚口区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未正常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硚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间烤漆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活性炭装置已取出,现场调取了在用油漆产品说明书(DFLNUT-2,VOCs质量占比≥10%)、派工单、维修记录等。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标准设置并正常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2025年7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2025年8月2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800元。
【案件评析】
排污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是一种屡禁不止的常见违法行为,对周边人民群众的环境健康影响较大。本案再次警示广大机动车维修行业企业,异味、臭气有迹可循,务必打消侥幸心理,确保在规定场所开展喷漆、晾干作业,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防止付出不必要的法律代价。
案例二:江夏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江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PVC喷胶生产线废气处理设施(RCO)未达到操作规程规定的催化燃烧控制温度,无法达到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置效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6月23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2025年8月2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评析】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前体物,对臭氧生成贡献显著。因此,加强VOCs治理是当前控制臭氧污染的关键措施。执法人员通过本案件的办理,在促使违法企业及时整改到位,以“一个案件”规范“一个行业”,强化了相关企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其完善环保设施、提升管理能力,形成了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合力。
案例三:东西湖区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照国家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东西湖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通过变更检验方法、跳过OBD检查等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6月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2025年8月5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东西湖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评析】
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确保机动车排放检验真实、有效、准确,才能掌握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情况。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案例四:黄陂区某钢模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7日,武汉市黄陂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任务中对某钢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2025年1月至5月雨水排口和2025年第一季度噪声的自行监测。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5年6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2025年8月19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案件评析】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并非一劳永逸,而是应当将其视为承担环保责任的新起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自行监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备查,并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深化“按证排污”意识,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