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6年第1批)

发布时间:2026-03-18 15:0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0633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3-18 15:05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6-03-18 15:05
效力状态: 有效

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作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现予公布以下2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黄陂区某光电子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对某工业园内非法从事表面处理加工的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工业园2栋6楼(顶层)的武汉某光电子有限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车间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接入外墙楼顶雨水管直接排放,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当日,黄陂区分局依法对该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案涉相关物品进行了查封。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车间总排口排放污水中六价铬浓度为3.92mg/L、总铬浓度为6.51mg/L、镍浓度为1.5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六价铬0.2mg/L、总铬1.0mg/L、镍0.5mg/L),其中:六价铬超标19.6倍、总铬超标6.51倍、镍超标3.04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检测结果,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情形,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将该案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该案于2025年10月30日刑事立案。

【案件评析】

本案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准确,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特殊过程确认表》等生产工艺文件,查明该单位实际从事金属表面阳极氧化处理,精准适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在标准适用无误的前提下,计算污染物超标倍数,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明确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刑事追诉标准,法律适用层级清晰、递进严谨,移送依据充分、定性精准。

案例二:江岸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移交的问题线索,对武汉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人为干扰检测、擅自变更检验方法等方式弄虚作假,对33台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10月2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督促指导其完成整改。2025年11月2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适用精准,部门移送联动及时。 该案系《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于2025年4月10日印发施行后的首批典型实践案例,执法人员准确把握该意见第三条第三项“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量化判定门槛,严格区分意见施行前后的违法车辆,将2025年4月10日之后检测的涉事车辆纳入“情节严重”认定范围,确保定性于法有据、不溯及既往。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及时启动跨部门联动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本案移送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动检验资质后续处理与行政处罚同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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