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典型案例通报(2026年第5批)

发布时间:2026-07-17 15:3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1176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7-17 15:35
文   号: -- 发布日期: 2026-07-17 15:35
效力状态: 有效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紧扣全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部署,以严格法治护航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坚决纠治各类污染乱象。为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予公布以下三个典型案例:

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某汽车饰件公司未按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30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辖区某汽车饰件公司,发现该公司危废暂存间内存在未设置分区、天花板漏雨等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贮存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2026年6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区不规范、防雨防渗措施缺失等不规范贮存行为,易造成危险废物混合反应,受潮渗漏,发生安全事故,引发土壤、地下水环境污染风险,存在环境安全风险及隐患。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对广大相关企业开展普法宣讲,推动企业自查自纠,切实压实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筑牢区域固体废物环境安全屏障。

二、汉阳区某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未申报危险废物资料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汉阳区分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查阅某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排污许可公开信息和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填报信息,发现该公司未在年度管理计划中如实填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部分危险废物出现漏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2026年6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汉阳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企业未如实填报危废管理计划、未按规定开展危废申报,会造成危废管理台账信息失真,导致监管部门无法精准掌握危废产生、流转及处置情况,易引发危废漏管、失管等环境管理风险。生态环境部门依托非现场监管精准排查企业管理漏洞,倒逼企业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流程,依法依规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三、江岸区多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规垂钓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联合丹水池街道、区市场监管局禁捕办、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王家巷派出所、江岸区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联合执法。执法人员在辖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巡查时,现场发现多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垂钓。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2026年6月17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岸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现场开展普法教育,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场撤离。

【案件启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垂钓等,易造成水体饵料残留、杂物遗撒等问题,引发水体污染,直接危害居民饮水安全。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压实水源地监管责任,常态化开展水源地联合巡查执法,严厉打击保护区内垂钓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水源地保护普法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水源地保护,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安全。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