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143号

发布时间:2011-05-25 09:54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27871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1-05-25 09:54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1-05-25 09:54
效力状态: 有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1]14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将申请由湖北省环保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应符合《湖北省危险废物处置经营单位布点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03号)的有关要求,由省环保厅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书,并由省环保厅审批。环评报告书中应做好风险评估专章内容。

    三、经省环保厅批准试运行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应向省环保厅提交关于试运行期间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拟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以及数量,经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四、危险废物处置项目试运行结束并经省环保厅“三同时”竣工验收后,申请单位再按要求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递交省环保厅政务大厅。申报材料必须包括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等资料。

    五、省环保厅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规定和省环保厅的工作程序,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环境管理年度报告”制度。环境管理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主要设备及工艺、年度生产销售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包括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台帐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执行情况、年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运行情况(包括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年度工作打算等。请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环境管理年度报告”报省环保厅、省固废管理中心及地方市、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危废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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