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933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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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6-03-29 15:23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3-29 15: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1〕14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危险废物经营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现将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向省环保厅申请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工作时需提交的资料明确如下:
1、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向省环保厅提出的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工作请示。该请示应包括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的初步选址、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经营种类与规模等内容,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姓名与手机号。
2、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县(县级市、区)环保局对该单位在当地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工作的具体意见。
3、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级市(含武汉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工作的具体意见,尤其应本着立足辖区及周边、就近消纳处置、确保环境安全的原则,提供本地区有关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情况、具体有关产废单位名单、产废种类、申报量,明确拟开展的危险废物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地区危险废物经营布点要求及实际需求。
4、拟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拟经营的危险废物来源(市场调查情况)资料。
省环保厅将组织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上述资料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批,下发关于该单位能否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工作的批复文件。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