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3254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12 10:41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9-06-12 10:4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武汉市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中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有关要求,我局草拟了《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2019年7月12日下午5:00前反馈至邮箱。
联系人:谷威 电话:82855890 传真:82856338
邮箱:525562492@qq.com
附件:1.《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2. 《关于划定武汉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编制说明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2日
附件1
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等。
二、本通告所指的禁用区分为核心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一)核心禁用区范围:本市三环线范围(不含)以内区域。
(二)一般禁用区范围:指核心禁用区以外的全市其他行政区域。
三、在核心禁用区内,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般禁用区内,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通告规定的禁用区域内使用。
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四、在本市行政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向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及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人(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含检测),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对于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排气控制装置运行正常,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免于监督性抽测。
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划定武汉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通告的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武汉市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武政〔2019〕1号)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关于划定武汉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一般为装配柴油机的机械,排放特征与柴油车类似,主要污染物是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根据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类别为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对我市空气质量存在一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近年来,国家、我省不断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1月7日发布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1个部门于2019年1月4日联合印发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其中要求“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2018年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各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实际,由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市人民政府在《武汉市2019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中要求此项工作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因此,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控,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符合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要求,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目前国内已发布实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城市主要有北京、郑州、重庆、成都、南京、苏州、太原、深圳、佛山、天津等,值得我们借鉴和关注的地方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重点
非道路移动机械涵盖范围很广包括农业机械、工程机械、民航飞机、船舶、铁路机车等,由于国家暂无在用民航飞机、船舶、铁路机车的排放标准,以及城市内使用的农业机械也较少,各地所监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为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因此,大多数城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定为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北京、天津范围更小,仅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四类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目前,有2种界定方式:一是按照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制造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来判定,如成都规定国Ⅰ及以下标准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根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测标准来判定,如佛山规定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以前,制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城市多采用第一种方式定义高排放。由于,现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很低,大多数在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以前,过于高标准要求则大多数机械无法使用,且用制造时的排放标准衡量使用过程中是否高排放有失公允,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有鉴于此,国家生态环境部建议以使用过程中实际排放水平来定义高排放,因此,北京、深圳、天津等地先后制定了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方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实际使用中的排放来判定是否高排放,即前述第二种方式。
2018年9月27日,国家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正式公布后,均采用第二种方式来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域范围划定
大部分划定高排放禁用区的城市是将禁用范围划定为中心城区以内;部分城市如深圳、佛山全市均划为禁用区;也有按照城市特点进行划定,如天津港口物流发达,将滨海新区含天津港口划为禁用区。
三、编制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程度,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标准依据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三)政策依据
1.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各地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重点区域城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城市2020年6月底前完成。
2.《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发〔2018〕44号):各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实际,由地方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武汉2018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武政规〔2018〕10号):研究推动将我市部分区域划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禁用区。
四、《通告》主要内容的编制说明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根据武汉市2017年大气污染源清单,我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是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其中工程机械约1.4万辆,排放氮氧化物约1万吨;农业机械16.6万辆,排放氮氧化物约0.27万吨。根据《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武汉市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远城区,农业机械主要在播种及收割阶段使用,仅阶段性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因此,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结合其他城市监管经验,将工程机械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但也不排除对其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具体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机场地勤设备”。
(二)划定禁用区的范围
由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尚无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无信息登记、定期检验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很难准确掌握机械的实际使用情况,需要开展相关信息登记工作。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第7.3条“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要求,可采取登记、安装定位系统等方式加强跟踪管理”,参照佛山做法,建议全市行政区均划为禁用区,以方便开展登记工作。
根据建设部门提供的资料,全市在建和计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交通工程等主要建设项目约2149个,其中位于二环线以内有537个,占总数的25%左右,二环线至三环线内有502个,占总数的23.4%左右,三环线至四环线(规划)内有551个,占总数的25.6%左右。三环线以内建设项目约占总数的50%,我市建有11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国控点,其中4座位于二环线以内,3座位于二环线与三环线之间,3座位于三环线与四环线(规划)之间,表明三环线内的机械生产活动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除核心禁用区外的区域为一般禁用区,需满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
其中,三环线范围包括东三环线三金潭立交-天兴洲长江大桥-老武黄立交(主要控制点:三金潭立交、解放大道立交、江北快速路立交、天兴洲长江大桥、和平大道立交、友谊大道立交、青化路立交、铁路普客联络线、鲁磨路、王青公路、九峰景区、老武黄立交,南三环线老武黄立交-白沙洲长江大桥(主要控制点:老武黄立交、新武黄立交、跨南环铁路高架桥、光谷大道立交、关山大道立交、民族大道立交、野芷立交、青菱立交),西三环(主要控制点:白沙洲长江大桥、汉江长丰桥、汉口额头湾),北三环线额头湾立交-三金潭立交(主要控制点:额头湾、张公堤、古田二路、常青路、新华下路、岱黄公路);全长91公里,控制面积超过650平方公里。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及监管要求
1.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第4.1.3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及第4.1条规定:“要求不能有可见烟,林格曼黑度不能超过1”的规定,《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为:在核心禁用区内,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一般禁用区内,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环境监管要求。
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本通告规定的禁用区域内使用。
根据《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第十四条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进入重点区域城市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作业的工程机械,鼓励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要求,本《通告》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同时为了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推动行政相对人积极维护机械的排气控制装置,对在线监控稳定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予以免除监督性抽测。
(四)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处罚解释
1.对未申报登记的处罚解释。
对未按规定备案登记的处罚,按《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2.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禁用规定的处罚解释。
根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的烟度限值见下表。
表1 排气烟度限值
类别 | 额定净功率(Pmax) (KW) | 光吸收系数(m-1) | 林格曼黑度级数 |
Ⅰ | Pmax<19 | 3.00 | 1 |
19≤Pmax<37 | 2.00 | ||
37≤Pmax≤560 | 1.61 | ||
Ⅱ | Pmax<19 | 2.00 | 1 |
19≤Pmax<37 | 1.00 | 1(不能有可见烟) | |
Pmax≥37 | 0.80 | ||
Ⅲ | Pmax≥37 | 0.50 | 1(不能有可见烟) |
Pmax<37 | 0.80 |
其中,类别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规定的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类别Ⅰ指中国Ⅰ阶段(简称国1),类别Ⅱ指中国Ⅱ阶段(简称国2),类别Ⅲ指中国第三阶段(简称国3)。
《通告》规定,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包括不能有可见烟)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核心禁用区范围内使用;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一般禁用区范围内使用。
对违反《通告》第四条规定的,根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责令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施工单位等使用人改正,可予以处罚。
3.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检测。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检查和检测工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拒不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