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27289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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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6-05-20 09:44 |
文   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16-05-20 09:4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鄂环委办〔2016〕20号
省环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有关事项的函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4月,省人民政府又与各地人民政府签订了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目前,各地正在抓紧组织推进各项工作,但据工作调度了解,少数地方工作进展迟缓,个别地方水质仍呈恶化趋势,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我省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现将有关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函告如下,请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责任,抓紧做好相关工作。
一、尽快制定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市(州)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制定实施达标方案,确保水环境质量达标。
经对《工作方案》中纳入国家考核的114个地表水考核断面(3个为外省监测)监测分析,我厅筛选了近3年未达标或部分年度达标但不稳定的断面共38个(见附件1),请相关地方政府根据各考核断面水质情况,及时将不达标断面作为优先控制和整治断面,按照省政府要求逐一制定达标方案(涉及多个地市的,由各相关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达标年限为2016年的考核断面须在2016年6月底前公布达标方案,达标年限在其它年的考核断面须在2016年12月底前公布达标方案。
同时,要加强湖北省地下水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和湖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控和污染防治,确保水质稳定和持续改善。
三、严格按期完成时限要求任务。
我厅梳理了《工作方案》中具有时限要求的重点任务清单(见附件2),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加快推进,倒排工期,做好相关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工作进展情况请于每月5日前报省环保厅,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1.编制达标方案断面清单
2.分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要求
2016年5月20日
附件1
编制达标方案断面清单
序号 |
控制单元 |
地市 |
区县 |
水体 |
控制断面 |
水质目标 |
达标年限 |
1 |
斧头湖武汉市控制单元 |
武汉市 |
江夏区 |
斧头湖 |
武汉湖心 |
Ⅱ |
2016 |
2 |
涢水武汉市控制单元 |
武汉市 |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东西湖区,黄陂区 |
涢水 |
朱家河口 |
氨氮≤4mg/L,其他指标为Ⅴ类 |
2020 |
3 |
倒水武汉市控制单元 |
武汉市 |
新洲区 |
倒水 |
龙口 |
Ⅲ |
2017 |
4 |
滠水武汉市控制单元 |
黄冈市 |
红安县 |
滠水 |
滠口 |
Ⅲ |
2018 |
武汉市 |
黄陂区 |
||||||
孝感市 |
大悟县 |
||||||
5 |
大冶湖黄石市控制单元 |
黄石市 |
阳新县, |
大冶湖 |
大冶湖闸 |
Ⅲ |
2020 |
6 |
神定河十堰市控制单元 |
十堰市 |
茅箭区,张湾区,郧县 |
神定河 |
神定河口 |
氨氮≤3.5mg/L,总磷≤0.35mg/L,其他指标为Ⅳ类 |
2020 |
7 |
剑河十堰市控制单元 |
十堰市 |
丹江口市 |
剑河 |
剑河口 |
Ⅲ |
2018 |
8 |
犟河十堰市控制单元 |
十堰市 |
张湾区 |
犟河 |
东湾桥 |
氨氮≤3.5mg/L,总磷≤0.5mg/L,其他指标为Ⅳ类 |
2020 |
9 |
泗河十堰市控制单元 |
十堰市 |
茅箭区 |
泗河 |
泗河口 |
氨氮≤3.5mg/L,总磷≤0.5mg/L,其他指标为Ⅳ类 |
2020 |
10 |
蛮河襄阳市控制单元 |
襄阳市 |
南漳县, |
蛮河 |
朱市 |
Ⅲ |
2020 |
11 |
滚河襄阳市控制单元 |
襄阳市 |
襄州区, |
滚河 |
汤店 |
Ⅲ |
2016 |
12 |
沮河襄阳市控制单元 |
襄阳市 |
保康县 |
沮河 |
马渡河 |
Ⅱ |
2016 |
13 |
沮河宜昌市控制单元 |
宜昌市 |
远安县、 |
沮河 |
铁路大桥(小桂林) |
Ⅲ |
2016 |
14 |
沮漳河宜昌市-荆州市控制单元 |
荆州市 |
荆州区 |
沮漳河 |
荆州河口 |
Ⅳ |
2016 |
宜昌市 |
当阳市 |
||||||
15 |
沮漳河宜昌市控制单元 |
宜昌市 |
当阳市 |
沮漳河 |
两河口(草埠湖) |
Ⅲ |
2016 |
16 |
四湖总干渠荆州市-潜江市控制单元 |
荆州市 |
沙市区,监利县,江陵县 |
四湖总干渠 |
新河村 |
氨氮≤3mg/L,其他指标为Ⅴ类 |
2020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潜江市 |
||||||
17 |
四湖总干渠荆州市运粮湖同心队控制单元 |
荆州市 |
沙市区 |
四湖总干渠 |
运粮湖同心队 |
氨氮≤3.5mg/L,总磷≤0.5mg/L,其他指标为Ⅴ类 |
2020 |
18 |
洪湖荆州市控制单元 |
荆州市 |
监利县,洪湖市 |
洪湖 |
湖心A,湖心B,排水闸,杨柴湖 |
Ⅱ |
2016 |
19 |
四湖总干渠荆州市新滩控制单元 |
荆州市 |
监利县,洪湖市 |
四湖总干渠 |
新滩 |
Ⅲ |
2016 |
20 |
竹皮河荆门市控制单元 |
荆门市 |
东宝区,掇刀区,沙洋县 |
竹皮河 |
马良龚家湾 |
氨氮≤3mg/L,总磷≤0.5mg/L,其他指标为Ⅴ类 |
2020 |
21 |
京山河荆门市控制单元 |
荆门市 |
京山县 |
京山河 |
京山河邓李港 |
Ⅲ |
2017 |
22 |
涢水荆门市控制单元 |
荆门市 |
京山县 |
涢水 |
安陆桑树 |
Ⅲ |
2016 |
孝感市 |
安陆市 |
||||||
23 |
东荆河荆门市-潜江市控制单元 |
荆门市 |
掇刀区,沙洋县 |
东荆河 |
潜江大桥 |
Ⅱ |
2016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潜江市 |
||||||
24 |
天门河荆门市控制单元 |
荆门市 |
京山县, |
天门河 |
拖市 |
Ⅲ |
2016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天门市 |
||||||
25 |
漳河宜昌市-荆门市控制单元 |
荆门市 |
东宝区 |
漳河 |
白石港 |
Ⅱ |
2016 |
襄阳市 |
南漳县,保康县 |
||||||
26 |
涢水孝感市隔卜桥控制单元 |
孝感市 |
云梦县,应城市,安陆市 |
涢水 |
隔卜桥 |
Ⅲ |
2019 |
27 |
涢水孝感市太平沙控制单元 |
武汉市 |
黄陂区 |
涢水 |
太平沙 |
Ⅴ |
2019 |
孝感市 |
孝南区,孝昌县 |
||||||
28 |
澴水孝感市控制单元 |
孝感市 |
孝南区,孝昌县,云梦县,安陆市 |
澴水 |
孝感河口大桥 |
Ⅲ |
2016 |
29 |
滠水孝感市控制单元 |
孝感市 |
大悟县 |
滠水 |
大悟河口 |
Ⅲ |
2016 |
30 |
涢水孝感市鲢鱼地泵站控制单元 |
孝感市 |
孝南区,云梦县,应城市 |
涢水 |
鲢鱼地泵站 |
Ⅳ |
2016 |
31 |
斧头湖咸宁市控制单元 |
咸宁市 |
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 |
斧头湖 |
咸宁湖心 |
Ⅱ |
2016 |
32 |
厥水随州市控制单元 |
随州市 |
随县 |
厥水 |
厉山 |
Ⅲ |
2019 |
33 |
澴水随州市控制单元 |
随州市 |
广水市 |
澴水 |
孝昌王店 |
Ⅲ |
2016 |
34 |
清江恩施州七要口控制单元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利川市 |
清江 |
七要口 |
Ⅲ |
2016 |
35 |
通顺河仙桃市控制单元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仙桃市,潜江市 |
通顺河 |
港洲村 |
Ⅴ |
2019 |
36 |
东荆河仙桃市控制单元 |
荆州市 |
监利县,洪湖市 |
东荆河 |
汉洪大桥 |
Ⅲ |
2016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仙桃市 |
||||||
37 |
东荆河潜江市控制单元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潜江市 |
东荆河 |
新刘家台 |
Ⅲ |
2020 |
38 |
南河神农架林区控制单元 |
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 |
神农架林区 |
南河 |
阳日湾 |
Ⅲ |
2016 |
分年度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要求
序号 |
具体要求 |
条款 |
当前应完成 |
||
1 |
对列入国家落后产能淘汰目录的行业和生产线,一律纳入年度计划予以淘汰。 |
第16条 |
2 |
城市建成区按国家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黑臭水体总体整治计划,并逐一编制整治方案。 |
第31条 |
3 |
完成全市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
第45条 |
4 |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应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
第46条 |
2016年 |
||
5 |
加强“十小”企业排查,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
第1条 |
6 |
制定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行业的专项治理方案。 |
第1条 |
7 |
所有已批工业园区需于2016年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工作。 |
第2条 |
8 |
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 |
第6条 |
9 |
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
第6条 |
10 |
2016年起,禁止单壳化学品船舶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和江汉运河水域航行。 |
第10条 |
11 |
全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
第21条 |
12 |
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考核断面的水质状况。 |
第42条 |
13 |
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第55条 |
14 |
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
第59条 |
15 |
2016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工作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第65条 |
2017年 |
||
16 |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
第1条 |
17 |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
第2条 |
18 |
敏感区域(列入国家重点湖泊、重点水库)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需强化脱氮除磷。 |
第3条 |
19 |
到2017年,武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
第4条 |
20 |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
第5条 |
21 |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
第6条 |
22 |
2017年底前完成集中养殖区域内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情况调查,强化风险监控。 |
第7条 |
23 |
2017年底前,继续开展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船提前报废更新。 |
第10条 |
24 |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于2017年底前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 |
第11条 |
25 |
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
第30条 |
26 |
城市建成区应于2017年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
第31条 |
27 |
力争到2017年完成沉湖、洪湖等湿地生态系统恢复示范工程建设。 |
第32条 |
28 |
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
第33条 |
29 |
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 |
第35条 |
30 |
全面开展辖区内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
第44条 |
31 |
开展风险防控区域划分工作,长江、汉江、清江干流沿江城市于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风险防控工作方案。 |
第44条 |
32 |
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
第51条 |
2018年 |
||
33 |
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第19条 |
34 |
所有县(市、区)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每季度都要向社会公开。 |
第21条 |
2020年 |
||
35 |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实施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长江干流、汉江干流以及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支流、汉江支流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实施提标改造。 |
第3条 |
36 |
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国家级重点镇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县城、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35%。 |
第3条 |
37 |
到2020年,除武汉市外,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
第4条 |
38 |
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
第5条 |
39 |
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
第10条 |
40 |
到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达到建设要求,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置。 |
第11条 |
41 |
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 |
第17条 |
42 |
2020年底前,各市(州)政府要依法划定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第20条 |
43 |
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2025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以上城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 |
第23条 |
44 |
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除武汉市外,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 |
第31条 |
45 |
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
第37条 |
46 |
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
第46条 |
47 |
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统一监测技术标准,统一质量控制体系,实现监测数据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到2020年,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环境监测网络运行机制。 |
第6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