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15:46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32426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9-03-26 15:46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9-03-26 15:46
效力状态: 有效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环保)局:

为全面落实重点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确保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重点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进一步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主体责任。

一是符合安装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全部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各市(州)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后,重点排污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及自行验收(技术审查)等工作,对2018年逾期未完成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详见附件1)及未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详见附件2),当地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其予以处罚。

二是重点排污单位务必全面配合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项目建设。2016年来,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了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各相关重点排污单位应根据统一部署,限期完成自动监测设备改造并与智能监控设备对接。

三是重点排污单位应对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测装置进行规范化整改。根据环保税法有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申报环保税。为确保应税污染物在线监测排放量精准,各重点排污单位应对烟气流量计、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等污染物流量监测仪器进行自查及规范化整改:使用皮托管监测烟气流速不满足规范要求的,统一更换为矩阵式流量计(有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水排污口堰槽不规范的,全部更新整改;在线监测仪器、数采仪设置不规范的,全部恢复正常设置。

四是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检定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积极整改。2018年开始,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了自动监控设施检定巡查项目。对巡查检定中发现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屡次不达标、多次整改仍不到位的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将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更新老化的在线监测仪器、择优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单位。

二、实施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分级管理

(一)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平台联网。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和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联网,并对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其在线监测数据列入生态环境部传输有效率考核。

(二)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原则上不需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联网。不纳入考核,可作为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体系进行自管。如市级环保部门要求与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联网,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认可后,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上开放相关权限,市级环保部门可自行实施对该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联网和监管,并承担相关监管责任。

三、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要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智能监控设施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现场检查时必须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智能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情况等进行重点检查。

二是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不按规范开展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处罚力度。

三是必须保持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对发现的案件进行审理、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监督落实。对构成污染环境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提请公安机关尽快处理,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体系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巡查检定制定省级技术规范,鼓励各市(州)环保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推行;针对少数废水排污单位利用在线监测采样时间间隙偷排的违法行为,推广使用执法采样器试点;同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环保)局于2019年3月10日前将辖区内2018年未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及验收的重点排污单位(含未完成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的立案查处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马育锋

联系电话:027-87167421

Email:994818694@qq.com

    附件:1.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点位清单

              2.2018年湖北省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点位清单

              3.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系统矩阵式烟气流量计技术要求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26日

附件1

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联网点位清单

序号

地区

重点排污单位名称

监控点位

1

武汉市

武钢新日铁(武汉)镀锡板有限公司

废气排放口

2

宜昌市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废气排放口

3

宜昌市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零工厂

废水排放口

4

孝感市

湖北宝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5

黄冈市

湖北鄂东废油处置有限公司 

废气排放口

6

仙桃市

陕西煤化仙桃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废气排放口

7

天门市

天门福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8

神农架林区

红坪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口

9

神农架林区

木鱼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口

10

神农架林区

大九湖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口

附件2

2018年湖北省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点位清单

序号

地区

重点排污单位名称

监控点位

未安装因子

1

武汉市

武汉木兰汉北集团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总氮、总磷

2

襄阳市

湖北雅新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总氮

3

孝感市

大悟科亮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口

总氮

4

孝感市

云梦县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口

总氮

5

孝感市

湖北黄麦岭磷化工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总氮

6

黄冈市

英山县汉德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总氮

7

随州市

随县绿泉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随县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口

总氮

8

随州市

复旦水务(随州)城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废水排放口

总氮

 

 

附件3

湖北省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系统矩阵式烟气流量计技术要求

1.矩阵式烟气流量计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矩阵式烟气流量计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并在有效期内。

3.矩阵式烟气流量计适用面积应与现场烟气排放口实际使用面积相匹配,产品出厂前须经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证(CMA)的风洞实验室(风洞面积不低于10m2)进行检测,并取得合格检验报告。

4.矩阵式烟气流量计必须满足湖北省智能监控系统对接技术要求,确保稳定传输烟气流量在线监测数据。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