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委〔2020〕3号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4 09:59 来源: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80436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7-24 09:59
文   号: 武环委〔2020〕3号 发布日期: 2020-07-24 09:59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委〔2020〕3号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武汉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号),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及相关工作方案的函》(鄂环函〔2020〕8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号)等要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初步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稳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担责、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面完成省下达的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点位布设、采样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对县(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1次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质量状况调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优化市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所有行政区和功能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园林和林业局)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4.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实施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5.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企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6.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周边规划新建金属冶炼、石油、焦化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7.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增加土壤环境影响内容,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8.更新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制订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9.加大对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完成省下达的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削减目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

10.完成工业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快推进千子山循环经济产业园及长山口、陈家冲等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牵头单位:蔡甸区、江夏区、新洲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

11.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继续组织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的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制订并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年度递减1—2%,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12.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13.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确保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14.集中回收铅酸蓄电池,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继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15.严格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取缔非正规污泥堆放点。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委)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6.在编制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7.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8.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9.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定期开展监测;污染已经扩散或者存在扩散风险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0.摸排全市2017年7月1日以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基本情况并形成清单,将地块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开发利用现状、征地实施、供给及变更情况等信息核实汇总。(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1.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22.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23.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农用地分类清单,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推进农用地安全利用以及风险管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4.江夏区、黄陂区完成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牵头单位:江夏区、黄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5.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6.完成原青江化工厂、原武昌汽车标准件厂、原武汉农药厂等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启动原武汉冶炼厂场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7.完成硚口区原武汉力诺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场地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牵头单位:硚口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科技局)开展江夏区原安山炼锌厂及周边农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江夏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28.制定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9.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30.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染耕地、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1.市、区财政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等方面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2.落实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33.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土壤污染防治其他政策法规的宣传,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融入学校、社区和企业等的宣传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解决重难点问题。制订2020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落实资金,实行精准管控。各区每月月底之前将本月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季度底之前将土壤污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各区及相关部门2020年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专项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印发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