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0 08:33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32289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8-07-20 08:33
文   号: 发布日期: 2018-07-20 08:33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办〔2018〕30号

市环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保局,东湖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做好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环保局2018年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武汉市环保局2018年度实施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的管理效能,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2017年版)》(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5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陶瓷砖瓦工业-陶瓷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厂等行业国家排污许可证核发。完善排污许可核发与监管工作机制,落实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查处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完善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机制

排污许可制衔接融合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统计、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环保制度,是落实多项制度的载体,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污行为唯一的行政许可。新改扩建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为取得环评批复并建设完工后、生产排污行为发生前,环评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告知排污单位主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制依据环境管理权限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市直管企业由市环保局核发与监管,区管企业由各区环保局核发与监管;已完成行政审批改革的区,由区行政审批局核发,区环保局配合并负责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加强国家排污许可证与武汉市排污许可证的衔接,继续为国家排污许可证尚未推进到的行业企业核发武汉市排污许可证作为过渡。(行政审批处牵头;总量处、污防一处、污防二处、科监处、监察支队、法制处配合,各区环保局落实)

(二)确定排污许可证年度核发单位名单

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中核发范围,结合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工作,筛查辖区屠宰及肉类加工、淀粉、陶瓷制品制造、污水处理厂等行业排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业企业需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市、区环保部门根据管辖权限的分工,及时通知、督促相关企业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总量处牵头,污防一处、污防二处、监察支队配合,各区环保局落实)

(三)组织开展技术培训

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培训,指导排污单位填报和发证部门审核,讲解排污许可核发流程、相关技术规范、系统操作要点、审核注意事项等,培训范围为各区环保局(已完成行政审批改革的区邀请行政审批局一并参加)、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纳入国家排污许可证年度核发名单的排污企业等。各区环保局可自行开展辖区其他单位排污许可技术培训。(总量处牵头,监察支队、宣教中心配合,各区环保局落实)

(四)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

对纳入许可证核发名单的排污单位提前下发通知,明确办理时限,督促按排污许可核发行业技术规范填报信息并提交申请。发证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及时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并核发排污许可证;需补充修改的退回修改,待重新提交后再次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疑问的开展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加强对排污许可制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区发证部门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行政审批处牵头,总量处、污防一处、污防二处、监察支队配合,各区环保局落实)

(五)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

落实排污单位环保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应在湖北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完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半年内,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报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等并进行信息公开,自证守法。环保部门加快建立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工作机制,编制执法检查计划,对2017年已发证企业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督促检查企业执行(守法)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信息等情况。对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报送执行报告、执行报告不符合要求或未在湖北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公布自行监测信息的企业进行通报,企业名单移交征信平台。对有违规记录的,应提高检查频次,严格查处不按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监察支队、总量处牵头,污防一处、污防二处、科监处、法制处配合,各区环保局落实)

(六)开展15个重点行业清理整顿

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要求,对2017年已发证的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炼焦、平板玻璃、电镀、印染、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冶炼、氮肥、农药、制革、制糖等15个重点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将相关行业企业全部纳入监管,查处不按证排污、无证排污行为。结合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拉网式清理排查,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妥善处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采取挂单销账、问题清零的方式,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监察支队牵头,督查处、总量处、污防一处、污防二处、法制处配合,各区环保局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推进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排污许可核发工作技术小组负责审核确定排污单位基础信息、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自行监测要求、环境管理台账等排污许可证核心内容;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问责。

各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已实施行政审批改革的,区环保局应主动配合区行政审批局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并做好证后管理和相关行业清理整顿。

(二)明确部门职责

对市直管排污单位,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以下分工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管理:

行政审批处:组织完成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负责审核排污单位申请表的表1至表4,即: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告知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企业在生产排污行为发生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总量处:协助行政审批处完成年度排污许可证核发;组织调查并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排污单位名单;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排污单位填报和发证部门审核;与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合作,审核许可证信息并指导企业修改。

污防一处:负责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核排污单位申请表的表9至表10,即:水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信息-申请排放信息。

污防二处:负责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审核排污单位申请表的表5至表8,即: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有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无组织排放信息、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企业大气排放总许可量。

科监处:负责审核申请表的表11,即: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要求;审核企业在湖北省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中填报的自行监测方案;定期汇总发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并告知监察支队。

监察支队:负责审核申请表的表12至表13,即: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地方环保部门依法增加的内容。督促企业填报执行(守法)报告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开展证后管理,做好已发证行业清理整顿。

其他处室和直属单位按职责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工作中有关事项的支持和配合。

(三)强化技术支撑

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环保多方面,市环保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结构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培训、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等工作。各区发证部门可结合实际完善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支撑。

(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

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单位,积极支持其向有关部门申报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与环境保护税有机衔接,交换共享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排污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缴税。排污单位在履行法定义务基础上,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可按规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利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引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按证排污。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公布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鼓励公众举报不按证排污行为。推动排污许可信息化管理,试点重点行业主要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建设,便于监管执法和公众监督。

抄送:各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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