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2020〕15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0 14:5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6274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4-10 09:55
文   号: 武环〔2020〕15号 发布日期: 2020-04-10 14:55
效力状态: 有效

武环〔2020〕15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及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保障按期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任务。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9日


武汉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0〕18号)要求,全面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管理全覆盖,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整顿),全面摸清我市2017年至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或排污信息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发证登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应管尽管,高质量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清理整顿。全面摸清我市2017年至2019年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火电、造纸等33个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2020年4月底前,形成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6月底前,发证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7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发证登记。完成名录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排污信息登记工作。2020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2020年9月底前,发证登记率不少于60%;2020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

以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为总目标,对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全面摸清固定污染源底数,形成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

1.导入二污普数据。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中调查的工业源、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生活源锅炉、加油站和油库等五类固定污染源进行梳理,全部导入全国排污许可系统清理整顿信息化平台。(已完成)

2.排查梳理新增污染源。对照《名录》,结合环境监管工作中掌握新增排污单位情况和市场监管、税务、电力、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对辖区2018年以来新增的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形成新增固定污染源清单,按系统导入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间:2020年4月20日;责任单位:各区环保局〈分局〉)

3.建立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对各区上报新增固定污染源信息进行归纳、汇总和核查,将相关信息导入清理整顿信息化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完成时间:2020年4月30日;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排查无证

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和《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将剩余排污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三类情形,并逐个核准,确定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按照《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完成时间:2020年5月20日〈其中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33个行业4月30日前完成〉,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环保局〈分局〉分工负责)

(三)分类处置

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正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实施分类处置。对于纳入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通知到户,要求其按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对于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按照“先发证再到位”原则,根据排污单位整改承诺先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合理整改期限。有关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事项,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要求执行。(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环保局〈分局〉分工负责)

1.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核发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核发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从严确定。

6.“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此类“未批先建”排污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现状、污染防治措施论证、达标可行性分析、环境风险防范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内容。

7.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 ,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

(四)整改清零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清理工作,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全市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环保局〈分局〉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专班和技术保障专班,由局分管领导直接领导,从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各区环保局(分局)会同辖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管理企业的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厘清部门职责,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安排,明确推进措施,压实责任链条,把握时间节点,严格标准要求,同时,要积极向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报,争取政策、人员和经费支持。

(二)明确职责分工。综合协调专班由行政审批处牵头,政策法规处、水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参与,负责全市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的总体协调,核发市直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督促各区开展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和定期通报工作进展等。技术保障专班由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牵头,综合处、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参与,负责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及时做好政策解读,组织各区调查核实二污普数据中污染源及新增污染源,确定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清单;对重点管理单位排污许可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等。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按职责做好排污许可其他有关工作。

(三)强化技术帮扶。技术保障专班应加强与国家、省级技术团队的沟通交流,及时组织对各区上报的共性问题、典型问题进行会商,加强培训指导和线上答疑解惑,可聘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技术保障相关工作。各区环保局(分局)可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做好聘请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参与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等相关技术工作。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环保局(分局)要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排污许可制度的知晓率;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核发登记清单的企业,要逐一通知到户,督促其按时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或者进行排污许可登记。

(五)强化执法监管。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及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移送给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并配合做好证后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将企业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内容,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落实限期整改措施,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

(六)强化调度考核。综合协调专班建立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工作调度机制,定期调度各区工作进展,制发工作通报;对进展滞后的区及时帮扶指导,对工作责任不落实、进展严重滞后的区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负责人。将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核发登记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抄送:各区行政审批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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