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规〔2017〕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3 11:4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27565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7-05-02 11:47
文   号: 武政规〔2017〕11号 发布日期: 2017-05-03 11:45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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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政规〔2017〕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8日



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


  为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城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面深入推进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突出抓好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二个重点,全力打好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移动源排放监管三大战役,促进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全面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7%,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5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重点减排项目提档升级

  1. 全市煤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于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2#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对没有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煤电机组,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需核减发电指标的煤电机组名单,结合全市电力需求状况,报请省相关部门核减其发电指标。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3.加快水泥行业企业提标改造,自2017年1月1日起,水泥行业企业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工序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二)推进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1.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推进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汉炼焦、烧结、生铁、粗钢等产能压减的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6月底之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 加强对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排放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督促其完成7#焦炉废气排放整治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继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完成35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2017年5月底之前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制订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对小家具、小塑料、小洗矿选铁、小食品加工等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大气污染严重的小型加工制造企业和作坊等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限期整治后不能达标的实施关停或者搬迁。201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企业物料粉尘污染治理

  1.对工矿企业煤炭、砂矿以及粉末性物料实施全覆盖,建立防风抑尘网、喷淋降尘设施或者密闭物料仓等,加强物料堆场周边区域清洗保洁,防止产生扬尘污染。2017年底之前完成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堆场等一批大型物料堆场粉尘治理工程。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订烧结(含工业港)物料等堆场整治方案,并于2017年4月底之前报环保部门备案,确保逐年按计划推进实施;完成密闭物料仓建设之前,严格落实物料堆场全覆盖和喷淋降尘措施,加强场区清扫保洁,减少粉尘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对煤炭、矿砂以及粉末性物料的传输带实施全密闭整改,完成重点物料传输设施粉尘污染治理工程。2017年底之前完成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汉高炉原料转运除尘改造工程和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物料传输设施粉尘治理。2018年底之前完成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汉烧结新区1310等主要靠厂界周边区域传输皮带的封闭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全市禁止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其中重点行业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2017年底之前全市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强度。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2.8%,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16年基础上削减100万吨标准煤。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4.按照“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要求,加快推进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变电站、±800千伏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和江北、江南各建设一座500千伏超高压变电站项目的前期工作,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投产,为实现“以电代煤、以电代气”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开展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1.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我市绕城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和外延部分、新城区的建成区和主要工业园区。2017年4月底之前制订《关于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全市原则上不予新建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造任务。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4.环保、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加大对企业燃煤质量抽查检测力度,对煤炭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禁止禁燃区散煤加工和销售

  巩固禁燃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对在禁燃区范围内加工、销售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工商、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部门要加大对销售的煤炭煤质抽样检测力度,煤质应当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要求。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由工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和监管

  1.严格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准入。在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燃煤锅炉原则上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必须配套使用专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燃用符合国家要求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配备高效的除尘设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全市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1.加快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加快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鲁华粤达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等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17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底之前完成对武汉红金龙印务有限公司、武汉虹之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湖北楚天印务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传媒集团印务分公司等一批包装印刷企业和武汉宝钢制罐有限公司、武汉宝钢印铁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汽车制造企业在底漆、中涂、色漆等环节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改造,在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2017年底之前完成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一厂喷涂废气深度治理改造,废气排放达到国内最严标准要求。新建汽车制造涂装线全面实施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的清洁生产工艺。在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行业推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低的水性漆。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全面推行绿色印刷。研究制定《武汉市绿色印刷企业扶持暂行办法》,推动一批印刷企业完成绿色印刷认证。政府采购印刷服务鼓励优先选择取得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

  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电子制造、生物医药等行业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废气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在2017年10月底之前落实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减少有机溶剂挥发后的废气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九)严厉打击汽修违规喷涂作业

  持续开展汽车维修企业(店)喷涂废气污染的执法整治,对违法占道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的,由交通运输、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但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快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严格干洗行业环境管理,全市禁止新增开启式干洗机,鼓励中央洗衣工厂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整合现有作坊式小型加工店。2017年6月底之前全市干洗经营单位(包括宾馆、酒店、医院、机关等内设干洗项目的洗衣房)淘汰现有开启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油气污染治理和监管

  1.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改造后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依法进行查处。开展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在线监控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2. 启动我市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减少油气污染排放。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各类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调研草拟《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底之前提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2.严格工地扬尘管控,全市各类工地(含拆除工地、建设工地和储备用地等)严格执行“四全、三提高”标准,即施工区域主要道路全硬化、非作业区域裸土全覆盖、拆除作业全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全冲洗,提高临时道路承载力标准、提高工地围挡围墙美化标准、提高工地周边清扫保洁标准。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严格渣土和砂石运输管理

  1.全面落实渣土运输车辆超载、不密闭行驶或者密封不严等智能化管理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专人负责工地出土管理,车身不净的车辆不得出工地。对违规问题突出的渣土运输企业依法进行查处和曝光。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砂石料运输管理。砂石料经营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环境管理,砂石料运输一律使用改装密封车辆。对使用不合格车辆、严重超载、沿线漏撒行为持续开展综合执法整治。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1.新城区全面实施道路清扫保洁方式改革,加强道路清洗和机械化清扫作业。落实重点区域道路清洗保洁责任,加强对三环线等重点道路的清洗保洁,确保“道路见本色,人字沟、站卧石无灰带,绿化带无扬尘”。2017年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90%以上,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对三环线周边、新城区的建成区、各类建筑工地周边的破损道路进行全面整修,对裸露区域采取铺装或者绿化方式予以覆盖。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工地和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

  1.在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大型物料堆场等分别设置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50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2.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50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武汉供电公司

  3.利用工地、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对各区和工地、道路的颗粒物浓度值进行监控和排位,通过手机APP为市、区城乡建设和城管部门以及工地施工企业、道路清扫保洁单位提供实时信息。市、区城乡建设和城管部门利用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进一步提升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

  1.严格落实黄标车禁行规定。对违反禁行规定上路行驶的黄标车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严格执行停止开展黄标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市内过户和委托异地检测等工作。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机动车的环境监管,严查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2.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目标任务。按照2015年补贴标准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继续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1.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推进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2017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公交车中,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50%。2017年底之前全市城区公交车中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65%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1.严格机动车准入。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不同类型的注册登记机动车分阶段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核查,对未达到我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出台在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标准。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督促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整改达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严肃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加大机动车排气监管执法力度。2017年新增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设施8套、遥感监测车2台,开展对上路行驶机动车的排气检测工作。对机动车排气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告知车主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启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和强制维修(I/M)制度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十九)强化燃油施工机械环境监管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按照《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相关查处情况通报给建设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3.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达标情况、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等情况纳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1.禁止向长江及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本埠及过往船舶使用油品和排污情况的检查。由长江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船用燃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长江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3.开展港口岸电试点工作,在主要港口加快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成品油质量监管执法

  1.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6月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6月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加油站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3.全面清理重油和渣油销售企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重油和渣油,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重油和渣油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

  1.严格落实街道(乡镇)、村(塆、组)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监管责任。利用无人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巡查,发现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黑斑,及时通报给农业部门和相关区。依法查处违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成“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收储利用体系,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管理规定。鼓励有关区出台禁鞭管理规定,在2017年底之前实现辖区全面禁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1.加强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整治。中心城区以及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和新城区的建成区严禁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行餐饮服务项目“四告知、一承诺”管理。“四告知”即工商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四点事项:一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制订油烟、噪声排放防治方案;三是取得《营业执照》,须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或者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系统自行备案;四是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将登记结果告知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和城管部门;“一承诺”即申请人签订承诺书,表明知晓工商部门告知内容,并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守法经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依法审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执法

  1.组织对全市大气污染源开展大排查、大对标、大整治,建立台账,逐个对标,逐个销号。重点对企业燃煤污染排放和煤质、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物料堆场粉尘治理、生产过程废气排放控制等情况实施全面排查,统筹组织企业对照标准实施整改,全面提升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重点区域精细化管理。2017年4月底之前全面排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和污染问题清单,实施大气污染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提升重点区域污染防控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

  3.深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大气环境监管工作职责,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处置大气环境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落实街道日常监管责任,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产生扬尘污染施工作业、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重点大气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力度,加强随机抽查,采用按日计罚、责令限产或者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手段,加强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应查尽查、应罚尽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空气污染监测预警

  1.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快在部分重点区域新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及会商研判,强化信息共享与融合,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二十七)适时实施空气污染临时管控

  1.对部分区域空气污染,按照以下措施实施临时管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15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50%;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20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20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工地土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暂停工地渣土运输作业,暂停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对全市域的空气污染,按照以下措施实施临时管控: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为中度污染时,全市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作业,暂停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50%;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为重度及以上污染时,全市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作业,暂停渣土运输作业,暂停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3.确定空气污染条件下实施停限产的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名单,组织落实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和临时管控时企业停限产工作。各重点企业制订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和空气污染临时管控条件下的停限产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底之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审核、备案。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加强气象条件监测,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做好人工增雨作业效果评估,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十八)实行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实行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生产企业在春、夏和冬季等环境敏感时段实施错峰生产,水泥生产线全年停窑错峰生产时间不少于90天,其中:一季度不少于 50 天,三季度(8—9月)不少于 20 天,四季度不少于 20 天。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期间,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生炉使用煤炭硫分不得超过0.6%,点炉过程必须使用焦炭,并减少其炼钢产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1.持续开展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研究,掌握空气污染动态变化情况,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支撑。组织修订《武汉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启动《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开展全市大气氨排放调查研究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十)加快推动市民生活方式绿色化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编辑出版《绿色生活手册》1万册,并免费向市民发放;开展青少年环境知识大赛,提高青少年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武汉环保微博、武汉环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送绿色生活方式的有关知识,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本方案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区的指导、督办、考核,确保本部门、本战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要制订细化方案,对具体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定时间、定标准、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并于2017年4月底之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考核督查。制订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将改善空气质量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作为政府环境审计和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纳入对区直部门、街道(乡镇)的绩效考核范围。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大气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纳入全市环保督察的重点内容,对推进工作不力、目标进展滞后、污染问题突出的,加强预警、通报和曝光,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区、各部门履职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治理投入。市、区两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资金,各区投入改善空气质量的资金应不少于4000万元,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餐饮油烟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干洗行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及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


抄送: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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