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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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16:45 |
文   号: | 武环管〔2020〕42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16: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管〔2020〕42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齐达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室内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齐达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武汉齐达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室内探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于武汉市阳逻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施公路特1号内新建一座铅房,配备一台便携式X射线探伤机,用于室内探伤,探伤类型为压力容器和管道。辐射工作的种类和范围为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二、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可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从辐射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进一步明确辐射管理机构和职责,完善并严格实施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加强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监测计划,定期检查各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写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送发证机关备案。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做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请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负责该项目辐射环境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若自审批之日起满五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
抄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新洲区分局,武汉网绿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