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65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百白破联合疫苗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9-03 16:5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88012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9-03 16:50
文   号: 武环管〔2020〕65号 发布日期: 2020-09-03 16:50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百白破联合疫苗车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69877万元,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黄金工业园路1号现有厂区内实施百白破联合疫苗车间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5-27-03-00471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座百白破联合疫苗标准化厂房,厂房内设置百日咳原液车间、白喉原液车间、破伤风原液车间、西林瓶水针分装车间、包装车间及配套设施;对现有污水处理站、锅炉房、动物房、危险废物暂存间实施升级改造(详见《报告书》)。项目设计产能为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7000万支/年、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2000万支/年,破伤风疫苗200万支/年。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含生物活性废水经蒸汽高温灭活预处理;含硫柳汞废水经芬顿氧化+硫化钠沉淀+活性炭吸附预处理后,与含硫酸铵废水一并进入多效蒸发系统进一步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后与其他一般废水一并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和表4标准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规范设置车间排污口及厂区废水总排口,厂区废水总排口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你公司应主动做好与相关单位沟通衔接工作,在项目废水能够进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前,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应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备用生物质锅炉废气经收集并采用多管旋风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生产车间应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送排风系统及高效过滤器,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实验动物一号楼、实验动物二号楼、实验动物繁育中心应采取封闭及负压措施,动物饲养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收集并采用活性吸附装置处理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产臭气单元应采取加盖密闭及负压收集措施,恶臭气体经收集并采用化学喷洒+UV光氧催化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加强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换活性炭,确保设施运行效果,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项目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浓度执行5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生产车间有机废气、污水处理站氨和硫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有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生产车间及污水处理站臭气浓度、动物房及危险废物暂存间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恶臭污染物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限值要求;厂界处甲醛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4限值要求;厂区内及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应分别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弃手套及耗材、废弃药品、废培养基及菌体杂质、废透析纸、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质检废液、实验动物尸体、除菌过滤器滤芯、高效过滤膜等含生物活性风险的危险废物应采取灭活措施处理后,与其他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分类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应单独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五、厂区污水处理站、1#和2#兔子饲养动物房应按要求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公司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汞、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1.55吨/年、1.94吨/年、0.27公斤/年、0.838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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