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68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沙湖大道(秦风路—杨园南路) 跨徐东大街立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9-02 16:5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88015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9-02 16:50
文   号: 武环管〔2020〕68号 发布日期: 2020-09-02 16:50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沙湖大道(秦风路—杨园南路)跨徐东大家立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1-54-01-011858)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范围,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公司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昌区、洪山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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