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23651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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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7 17:00 |
文   号: | 武环审〔2025〕8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17: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奥克年产12万吨/年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实施12万吨/年环氧衍生精细化工新材料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504-420107-04-02-578038)。主要建设内容为:改造现有一期生产线,新增环氧丙烷和烯丙醇管线;续建二期环氧丙烷罐区、烯丙醇罐区;改造装卸栈台及切片单元;新建1个乙类堆场。项目建成后,年生产减水剂聚醚单体6万吨(其中C4产品1万吨,C5产品2万吨,C6产品3万吨)、聚乙二醇单体2万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单体2万吨、特种聚醚1.5万吨和助磨剂产品0.5万吨。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项目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通过管网排入厂区废水调节池,经厂区废水总排口及污水架空管道排入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和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纳管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各工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项目运营期间应定期开展LDAR检测,严格控制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现有阀门、储罐呼吸阀更换为低泄漏呼吸阀。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乙二醇、甲醇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表6特征污染物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八个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中有机化工行业A级企业限值要求;硫酸雾排放浓度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要求;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和表2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和表4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在厂界上风向、下风向处各新增一套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项目原辅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台账,并按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项目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滤布和废渣、废包装材料、吸收塔废液、废活性炭、化验废液、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交由相应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改造完成后,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已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内。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在本改造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