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23652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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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7 17:25 |
文   号: | 武环审〔2025〕9号 | 发布日期: | 2025-09-17 17: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创优(武汉)研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创优(武汉)研发有限公司高端铸锻件项目(第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9亿元,在江夏区大桥现代产业园工业三路8号原武汉顺乐不锈钢有限公司厂区内实施高端铸锻件项目(第一期)建设(项目代码2412-420115-04-01-703054)。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原料储运、智能环保金属熔炼、铸造、锻造线等主体工艺设备及相关节能环保设施和公辅配套设施。项目产品方案为生产各制造业用钢铸件2万吨/年、锻造模块5万吨/年。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生产时应使用钢棒、钢坯等原料,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原料负面清单,严禁将废钢铁、含铁固体废物、不合格钢坯等作为生产原料。金属熔炼工序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设计规模、工艺、作业时间进行生产,建立熔炼钢水生产、使用管理台账,熔炼钢水应全部进入项目后续铸造、锻造工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产废水分别采用沉淀+过滤、中和+絮凝沉淀、絮凝沉淀+除油等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道路抑尘,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一体化污水站处理后排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四)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金属熔炼工序上料皮带上料落料点应设置封闭集气罩,熔炼炉应设置密闭排烟罩,混砂机、烘干机、抛丸机应采用密闭设备,落砂、机械砂再生和湿式砂再生、铸件切割及补焊、打磨等产尘点应设置封闭罩,电极焊接、钢包烘烤、钢包修复、制芯、造型/浇注、流涂表干、PT探伤等产尘点应设置半密闭排烟罩。
各工序含尘废气经收集后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或旋风除尘+水喷淋设施处理,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高效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施处理,热处理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并采取低氮燃烧措施。各类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分别经2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铸造行业A级绩效标准,氟化物参照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TVOC执行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中工业涂装A级绩效标准。金属熔炼生产线及试验线废气排放口应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燃气热处理炉应预留增设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条件。
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分别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氟化物排放参照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五)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工作。
(六)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项目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七)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水处理废油、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含溶剂抹布、废含油抹布、废油桶、废化学品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中分区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对金属熔炼工序除尘灰、金属熔炼工序废布袋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在完成鉴定前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后续处置去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综合利用。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应按照绿色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资源利用率,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项目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协同管控污染物和碳排放,严格落实碳排放管理相关要求。
六、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756吨/年、0.038吨/年、55.322吨/年、1.904吨/年、11.509吨/年、14.040吨/年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