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25612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16:10 |
文   号: | 武环审〔2025〕10号 | 发布日期: | 2025-10-15 16: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江夏区交通运输局:
你局委托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S101江夏区梁子湖大道至纸贺公路段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拟实施的S101江夏区梁子湖大道至纸贺公路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代码:2307-420115-04-01-912144),项目位于江夏区,全长12.325公里,采用城镇化地区一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双向6车道,沿线设置2座大桥、2座中小桥、47处涵洞。该项目已列入《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武汉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十四五”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该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局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局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按照生态优先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布置施工便道、施工营地、临时堆土场等临时工程,减少工程占地和地表开挖。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并单独堆存,加强表土堆存和回用的环境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或生态修复。采取强化土石方管理、加强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弃渣,弃渣运至指定弃渣场,落实“先挡后弃”要求,加强弃渣场管理和监控,避免产生次生生态破坏。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择低噪声的工艺和施工方法,加强对强振动施工设备的控制和管理,在靠近居民点处施工时应修筑围挡,尽量降低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工程预算中应预留充足的噪声污染防治资金,加强线路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保护,全线涉及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应采用低噪声路面,根据声环境预测结果,对采用低噪声路面后仍预测超标的13处声环境保护目标,采取安装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确保达到声环境相应标准要求。其中,临近照耀还建小区、狮子山还建小区等2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采取设置声屏障及隔声窗降噪措施;在恒大小区等1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设置声屏障;在临近其他9处声环境保护目标的路段,采取隔声窗降噪措施。下阶段,应强化声屏障设计,确保其形式、结构、材质、长度、高度等满足降噪效果要求。加强沿线声环境敏感目标噪声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降噪措施。你单位应妥善处理沿线居民相关信访投诉,维护公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施工期间应开展环境监理,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外运,严禁直接排入自然水体;涉水桥梁的施工桥墩施工应采用围堰施工工艺,桥梁施工中挖出的淤泥、渣土等固化后运至建筑垃圾消纳场;废弃泥浆水经絮凝、干化处理后循环利用,沉淀池、泥浆池等设施应远离水体。
(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合理布设拌和站、淤泥处理场等场所,尽量减少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落实施工围挡、道路硬化、洒水降尘、物料密闭运输、临时堆土场覆盖、土石方回填、拌合站加装除尘设施等防尘降尘措施;加强清淤工程恶臭防治,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等措施,严格控制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做好施工期间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要求;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管理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管理。生活垃圾、建筑施工垃圾等固体废物应落实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及处置措施,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运营期危险品车辆运输环境风险防范,在跨越安全水库、五一水库路段设置加强型砼防撞护栏、交通警示标志、视频监控系统、桥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池等设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局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局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