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5〕1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汉大学附属医院盘龙院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0-16 16:1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5-25615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0-16 16:15
文   号: 武环审〔2025〕11号 发布日期: 2025-10-16 16:15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江汉大学附属医院(武汉市第六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江汉大学附属医院盘龙院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投资8亿元,在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巨龙大道1号天纵城企业中心办公大楼(负1楼至29楼)实施江汉大学附属医院盘龙院区改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9-420116-04-01-190846)。项目建筑面积约39621.92平方米,设计住院床位500张,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科、疼痛科、重症科、中医科、麻醉科、体检科、医疗辅助科等科室,配套建设风机房、水泵房、配电房等辅助设施,以及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垃圾站等环保设施。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及邻近住宅小区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院区排水系统,医疗废水与办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进入院区污水处理站,各类废水经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盘龙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污水处理站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处理工艺,外排污水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规范化建设废水排放口,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院区污水处理站应设置于建筑物地下负一层,对池体采取加盖密闭措施,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进入“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引至裙楼楼顶排放,外排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有关限值要求。生物实验室废气经生物安全柜收集,通过配套的高效过滤器处理后通过排风系统排放,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院区厂界处各污染物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对院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五)合理布局水泵、风机、空压机、空气源热泵、备用柴油发电机组等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规范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收集设施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微生物实验室废物、理化实验室废物、废紫外灯管、废荧光灯管、废过滤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栅渣、污泥经消毒、脱水处理后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按规范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五、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00062吨/年以内。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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