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32069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08:40 |
| 文   号: | 武环审〔2025〕29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08:4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
你单位报送的《天湖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黄陂区临空十路南侧、岱黄高速西侧、汉口殡仪馆北侧、航兴达沥青拌合站东侧地块实施天湖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508-420116-04-01-532879),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天湖再生水厂、进水管主干线及配套设施、临空4#泵站支线、尾水管(详见《报告书》),天湖再生水厂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旱季7.25万立方米/日,雨季2.75万立方米/日),采用“粗、细格栅+曝气沉砂池+改良多级A/O生物处理工艺+二沉池+反硝化滤池+气浮池+紫外消毒”工艺,尾水经黄龙漖人工湿地进一步缓冲净化后,作为黄龙漖生态补水水源。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考虑工程正常投运后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积极作用,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进出水水质的控制和管理。结合服务区域现状及规划,持续对服务范围内污水水质、水量及污水特性进行调查分析,优化天湖再生水厂处理工艺,确保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出水水质暂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以及《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水质分级导则》A+级标准和景观环境用水限值予以控制。天湖再生水厂应预留进一步提标改造条件,你单位应结合《黄陂区后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中远期目标,提前研究天湖再生水厂尾水去向问题,积极协调推动相关工程实施,持续改善后湖水质。
天湖再生水厂进水口应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在线监测设备,尾水出水应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管理部门监控平台联网。你单位应协调黄龙漖人工湿地工程加快实施,确保该工程先于天湖再生水厂投入使用。加强天湖再生水厂尾水用于黄龙漖生态补水期间跟踪监测工作,科学布设网格监测点,建立常态化水质跟踪监测机制并落实水质监测要求,及时评估补水效果及风险,避免对后湖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产臭单元应采取密闭收集措施,恶臭气体经收集并通过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恶臭污染物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项目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严格控制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污泥处置、贮存及运输环境管理,优化运输方案和路线,强化污泥输送、装卸、外运等环节污染控制措施。做好极端气候条件下恶臭污染控制,进一步减轻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避免造成环境纠纷。厂界恶臭污染物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按《报告书》要求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经浓缩脱水至含水率低于60%后交由有关单位处置;餐厨垃圾交有关单位回收处置;栅渣、沉砂、生活垃圾等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污水预处理构筑物(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生化处理单元、污泥处理区(污泥浓缩池及储泥池、污泥脱水车间)应分别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化学需氧量1095吨/年、氨氮54.75吨/年、总氮292吨/年、总磷3.65吨/年予以控制。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建设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