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6〕4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疏能新材料有限 公司年产2300吨新材料青山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1-20 15:5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0180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1-20 15:55
文   号: 武环审〔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01-20 15:55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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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疏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武汉疏能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300吨新材料青山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武汉化工区北湖产业园,实施年产2300吨新材料青山生产基地项目(项目代码:2507-420107-04-01-54302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甲类厂房、甲类仓库、丙类厂房、丙类仓库、工程楼、配件库、机柜间、污水池等。项目建成后年产超疏水涂料300吨、防腐涂料1000吨、绝缘涂料1000吨(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项目建设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循环水排水收集至厂区污水池,经厂区废水总排口通过架空管道排入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标准和武汉化工区污水处理厂协议纳管标准。废水总排口应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因子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生产车间及库房整体采取全封闭收集措施,给料间、产品灌装区应单独封闭并设置微负压系统。投料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生产工序有机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RCO催化燃烧设备处理;污水池应采取加盖密闭措施,污水处理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项目各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RCO催化燃烧废气排放口应预留安装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的条件,活性炭吸附设施关键节点应安装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设备。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上、下风向各新增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异氰酸酯类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涂料制造行业A级企业指标限值要求;酚类、臭气浓度及厂界处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采取分区防渗处理,对甲类厂房、甲类仓库、污水池、危废间、埋地管道等主要污染装置重点防渗。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原料、成品装卸作业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暂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设备清洗废液、抽检废液、涂料滤渣、废化学品包装物、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运输以及各类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制定你单位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单位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0.142吨/年、0.014吨/年、0.5553吨/年、0.106吨/年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项目甲类厂房、污水池周边应按要求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你公司应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范围,严禁在沿江1公里范围内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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