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局(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16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信息。
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信息公开平台,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条 根据上级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要求,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等单位列入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录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人员及规模;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办事服务内容、流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监督方式;
(四)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五)履行社会环境责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或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的,有权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投诉举报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调查处理,60日内书面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视情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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