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权核定管理,提升工作效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十五五”期间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范围的单位名单及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核定时限
(一)各排污单位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并配合开展核定工作。
(二)各区(分)局应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已取得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核定;于2026年12月12日前,完成所有纳入核定范围单位的排污权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按要求报市局备案。
二、核定结果反馈与公示
核定结果由各区(分)局反馈至相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按规定申请复核。复核程序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三、工作要求
各区(分)局应督促并指导辖区内纳入核定范围的排污单位按时申报,依法依规开展核定工作,确保核定过程公开、公正、规范。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市“十五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单位名单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