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2019〕99号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6 09:2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28492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9-09-06 09:25
文   号: 武环〔2019〕99号 发布日期: 2019-09-0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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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19〕99号

市生态环境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打好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武汉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环水体〔2018〕181号)、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湖北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鄂环发〔2019〕13号),确保我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明显见效,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制定本工作方案,详细责任分工见附表。

一、总体工作目标

通过修复攻坚行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年底,全市国家考核地表水断面水质优良(优于或者等于Ⅲ类)比例稳定保持在81.8%以上,省控断面水质总体逐年改善;武汉军运会开幕前,全面消除建成区及军运会环境质量保障范围内的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省考核要求。

二、重点区域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以长江、汉江、通顺河、府河、滠水、倒水、举水、金水河等8条重点河流,斧头湖、汤逊湖、后官湖、涨渡湖、后湖、梁子湖、鲁湖等7个重点湖泊为重点开展保护修复攻坚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优化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多规合一”,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配合省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2020年年底之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稳步推进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划界确权工作,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2020年年底前完成细化控制单元划分,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2020年年底前,巩固劣Ⅴ类国控断面消除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力争消除劣Ⅴ类省控点位。坚持和深化河湖长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严格水源地保护。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按照“一口一策”的要求,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三)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重污染企业关改搬转。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市15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整治,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开展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组织开展“三磷”(即磷矿,磷肥、含磷农药和黄磷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清废行动”,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加快实施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全面实施我市“厕所革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到2020年,全市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100%。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2020年年底前,城市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制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一场一策”,着力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发展,落实省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限养区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清退沿长江、汉江大堤迎水面滩涂地农业种植和养殖。

(五)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2020年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中心城区、新城区和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和75%。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全过程有效监管,督促落实污泥转移处置联单和台账管理制度,对发现的污泥违法倾倒行为严厉查处。2019年,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按照《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全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2020年底,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0%以上,社区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以上。加快完成无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六)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持续开展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按照规划布局方案加快砂石集并中心建设,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长江主要支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建成油品、化学品船舶洗舱站。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严禁新增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2020年年底前,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和汉江干线。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8.7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降低25%以上。严格控制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实施小水电清理整顿,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进岸线整治修复,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市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34个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的执行监督,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筑坝围堰等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建立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非法采砂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按照上级部署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实施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和沿江破损山体、遗弃矿山的生态修复与复绿等工程。开展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工程,按计划加快对梁子湖、斧头湖等重点湖泊实施永久退垸(田、渔)还湖。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人工增殖放流行动,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组织制定本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构建长江保护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十)强化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责制定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市各标志性战役专项指挥部要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相关内容纳入到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中,相关工作计划和清单报市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已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工作范畴,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落实。

(十一)完善政策法规标准。推进长江保护法制建设。推动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机制。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行政区域内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市、区加快建立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积极对接国家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积极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市场。

(十三)严格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做好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促进公众参与。各区人民政府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三线一单”划定及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黑臭水体整治等攻坚战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要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构建全民行动格局,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引导作用。

 

附表

武汉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分工表

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一)强化生态红线空间管控

优化空间规划体系

重构空间规划体系,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主要空间规划的“多规合一”,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2019年年底前

2

积极配合省“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年底前

3

2020年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

稳步推进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划界确权工作,原则上在周边一定范围内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环境承载能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5

全面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细化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结合河湖长制实施,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各级行政区域。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加快重要水体达标方案和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等编制实施,推进项目化、清单化管理,通过综合采取“拆、堵、关、停、限、治、补”等强力措施,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

持续推进

6

整治消除劣Ⅴ类水体

以我市国控断面(水域)水质为重点,紧盯部分月份出现劣Ⅴ类的风险断面,兼顾汤逊湖等劣Ⅴ类省控湖泊,按照“控源、治污、增容”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采取强力措施,开展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力争2020年年底前完成长江流域劣Ⅴ类省控断面(水域)整治目标。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7

 

坚持和深化河湖长制

紧扣河湖永畅长清目标,深化和完善河湖长制,持续完善河湖长制体系。严格落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一河(湖)一策深入实施,聚焦河湖长制提档升级重点任务,打好打赢碧水保卫战主题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市水务局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8

(二)全面排查整治入河排

污口

制定实施方案,

落实“查、测、溯、治”四项重点任务

制定《武汉市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专班。

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

组织开展排污口自查工作,全面收集排口2019年水质监测情况或开展监测,掌握第一手信息资料;对明显违法违规排放口及时实施整治,对非必要排放口(如废弃沟渠、临时管道、田埂掘口等)及时进行清除。

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对接生态环境部排查组,各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完成正式排查工作。排查过程中的人工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对一些容易出现的排查盲区(如水下、桥下、草丛下、码头下等隐蔽区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确保排查实效。对可能存在暗管、渗坑、裂缝等偷排的,要探索运用热红外成像、探地雷达、管道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必要时要采取工程机械措施。针对排查组现场发现的问题和移交的线索,各区人民政府立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前

,持续推进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部正式排查结果,完成排污口的溯源认定,确定纳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名单;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排污口整治技术要求,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分类推进整治工作;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

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年底前

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形成市区两级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建立更加科学的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2020年12月

9

(三)加快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优化工业产业布局

严格产业政策,严禁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产业向我市转移。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工项目和重化工园区,15公里范围内一律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违法违规工业园区,按照“谁设置、谁取缔(淘汰)”的原则依法予以取缔(淘汰)。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0

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要限期搬入产业对口园区。大力开展沿江化工企业污染专项整治,扎实推进列入关改搬转任务清单的企业按期完成。2020年年底前,完成沿江1公里范围内重污染企业关改搬转。

市经信局(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11

严格落实《武汉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2019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市“散乱污”企业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持续实施

12

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建立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制度,开展污染土壤治理,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3

加强工业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禁止偷排偷放。巩固提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水平。2020年年底前,全市15个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本完成集中整治,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其中,国家级开发区2019年年底前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市企业非法排污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14

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

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推动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

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5

组织贯彻实施《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16

实施“三磷”综合整治

组织开展“三磷”(即磷矿,磷肥、含磷农药和黄磷制造等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磷矿重点排查矿井水等污水处理回用和监测监管,磷化工重点排查企业和园区的初期雨水、含磷农药母液收集处理、黄磷和磷酸生产环节磷回收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磷石膏库重点排查规范化建设管理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要求开展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制定限期整改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按时限落实

2019年年底前,磷矿、磷化工企业完成整治任务。磷石膏库建成地下水监测井并按规开展监测,基本完成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落实扬尘控制措施,回水池、拦洪排洪等设施符合相关规定。

2019年年底前

2020年年底前,磷石膏库渗滤液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全部不外排;严重渗漏影响地下水的磷石膏库,渗漏处置工程应有实质性进展。对于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磷石膏库,由其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时限。磷石膏综合利用任务按当地政府要求确定完成时限并按时完成。

2020年年底前

2020年年底前,做好迎接生态环境部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工作。

2020年年底前

17

规范固体废物管理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持续深入开展“清废行动”,完成“查、核、改、建”四项重点任务,推进固体废物从乱堆乱放向分类、规范、科学处置转变。各地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2019年年底前,所有可以立查立改问题完成整改,所有省级和部级挂牌督办问题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公开。2020年年底前,各地按照督办要求对交办问题完成整改。

市生态环境局(市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城管执法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武汉海事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年底前;

2020年年底前

18

深入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严格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审核,持续实现我市固体废物“零进口”。

持续推进

19

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

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20

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及应急演练,2020年年底前,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全覆盖。

市生态环境局

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21

组织开展全市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指导各区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

市应急管理局(市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按照省尾矿库综合治理专项战役指挥部下达的尾矿库控制总量,严格控制全市尾矿库数量。

2020年年底前

22

(四)深入开展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全面实施《武汉市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到2020年,全市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到100%。

市城管执法委

全市“厕所革命”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23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2020年年底前,城市近郊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明显提高,其他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实现90%左右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到2020年全市70%以上建制村完成环境综合整治。

市城管执法委(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24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25

控制种植业污染

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废弃农膜回收和可降解农膜使用,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制度,加快建立乡镇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2020年年底前,全市化肥、农药利用率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全市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全市农膜回收率实现80%,废弃农药包装回收率提高到60%。

市农业农村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26

防治养殖业污染

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鼓励第三方处理企业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建立多方受益的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全面排查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情况,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措施。着力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2019年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3.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2%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8%。

市农业农村局

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年底前;2020年年底前

27

持续推进渔业绿色发展,落实省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要求,依法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限养区整治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28

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全面清理取缔“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年底前,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巩固全市江河湖库天然水域网箱围网养殖取缔成果,防止反弹。

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29

(五)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及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为重点,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以上,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基本完成。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30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加快推进黑臭水体治理,以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标改造,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新建管网原则上实行雨污分流,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2020年年底前,沿江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中心城区、新城区和乡镇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和75%。

市水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020年年底前

31

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强化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9年,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2020年年底前

32

全力提升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率

按照《武汉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建立完善垃圾收运网络,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收集和转运方式,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相衔接的收运系统,加快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2020年底,全市形成从生活垃圾产生到终端处理全过程的城乡一体、全域覆盖的链条式管理体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农村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90%以上,社区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5%以上。

市城管执法委

(全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33

对于无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完成改造。

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019年年底前

34

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开展存量垃圾清零行动,全面彻底清除河渠、沟塘、湖泊、道路、铁路沿线、村庄周边和田间地头的零散垃圾,完成剩余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整治销号。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

全市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35

(六)加强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

持续开展非法码头整治

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对已取缔的非法码头采取“断水、断电、断航、断路”四断措施,推进已完成规范、提升任务的码头程序完备、规范运营,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和重点抽查机制,创新科技手段,加大防控力度,坚决防止反弹和死灰复燃。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开展汉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按照全省规划布局方案加快砂石集并中心建设,积极利用现有手续齐全码头规范开展砂石装卸经营活动,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汉江干线非法码头清理取缔。

市交通运输局(全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战役指挥部)

全市长江干线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36

补齐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短板

优化沿江码头布局,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进一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准入标准,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

新港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37

推进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港口岸电,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港口、船舶修造厂所在区人民政府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年底前,完成港口、船舶修造厂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建成油品、化学品船舶洗舱站;武汉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长江干线港口50%以上已建的滚装和邮轮、3000吨级以上客运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改扩建港口码头同步落实岸电供应配套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38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推进现有不达标船舶升级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加快淘汰。

市交通运输局(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39

配合国家、省尽快制定化学品运输船舶强制洗舱规定,促进化学品洗舱水达标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

相关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要求

40

联合长江航运部门强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等行为。建立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强化应急规划和污染应急救援能力建设。2020年年底前,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汉江干线。

长航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船舶污染防治专项战役指挥部)按职责分工牵头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1

(七)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快完成跨市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严格取用水管控。按时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8.7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降低25%以上。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2

加强小水电清理整顿

严格控制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小水电、引水式水电开发。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科学评估,建立台账,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类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列入退出类的,要明确退出时间,制定退出方案,依法限期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列入整改类的,要逐站制定整改方案,对审批手续不全的,指导小水电业主完善有关手续;对不满足生态流量要求的,采取各类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生态流量;对存在水环境污染或水生生态破坏的,采取对应的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对保留的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建设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监测系统。严控新建项目,不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全部进行重新评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3

(八)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推进岸线整治修复

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加强市级领导担任河湖长的34个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的执行监督,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筑坝围堰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岸线规划分区管控要求,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拆除取缔涉嫌违法违规的项目,启动生态敏感区内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岸线修复工作,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市水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4

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45

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各区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扎实开展涉砂船舶清理整治工作,2019年实现依法规范集中停靠,2020年年底前本地采砂船减少三分之二以上,“三无”船舶基本清除。2019年年底前,组织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对非法采砂活动反弹严重的河段及水域,以及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采砂案件,实行挂牌督办。2020年年底前,建立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非法采砂跨区域联动执法机制,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

市水务局(市河道非法采砂整治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航公安武汉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6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出发,按照上级部署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7

开展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实施长江两岸造林绿化和沿江破损山体、遗弃矿山的生态修复与复绿等工程。

市园林和林业局(市长江两岸造林绿化专项战役指挥部)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48

开展河湖与湿地保护恢复工程,按计划加快对梁子湖、斧头湖等重点湖泊实施永久退垸(田、渔)还湖。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人为水土流失进行恢复治理,2019年年底前,全市全年全口径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8.95平方公里。

市水务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1年年底前

49

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推进“三区两线”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确保2020年完成省部署治理任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两岸废弃露天矿山治理恢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50

按照省工作部署,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

市水务局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20年年底前

51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强化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

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要求

52

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

由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水投公司等负责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

持续推进

53

强化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作,组织开展人工增殖放流行动,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开展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54

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

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完成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的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实行拉条挂账和整改销号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

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按时限完成并持续推进

55

(九)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责任主体,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结合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落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上下联动,构建长江保护修复齐抓共管大格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56

(十)强化统筹推进

严格目标考核和督查

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依责制定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市各标志性战役专项指挥部要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相关内容纳入到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中,相关工作计划和清单报市标志性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

市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57

(十一)完善政策法规标准

推进法制建设

配合省修订汉江水污染防治条例,配合省出台长江保护条例,配合国家、省制定出台长江保护法,配合省加快《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及地方河湖长制工作立法进程,为长江经济带实现绿色发展,全面系统解决空间管控、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航运管理、产业布局等重大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市司法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58

推动制定地方性环境标准

加快推进《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贯彻实施。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目标,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有针对性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总磷污染重点区域应研究制定针对总磷控制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59

(十二)健全投资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

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积极争取中央、省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收费政策,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逐步建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机制,提高火电、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和长江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岸电电价扶持政策。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牵头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0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

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深入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市、区加快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完善、治理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奖励。实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与补偿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绩效挂钩。加快建立行政区域内与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机制。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1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积极对接国家、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积极开展长江生态保护修复技术研发,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及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资源高效开发利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等科研项目成果转化。加大尾砂和磷石膏综合利用科研力度,在环保和安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将尾砂、磷石膏用于充填地下矿山采空区和综合利用。

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2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创新环境治理服务模式,拓展环境服务托管、第三方监测治理等服务市场。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主体、农户参与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

市发改委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3

(十四)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强化执法监管联动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4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

加快推进省以下生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长江流域环境违法、生态破坏、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坚持铁腕治污,对非法排污、违法处置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等行为,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查处。强化排污者责任,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市编办按职责分工牵头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5

加强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应当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各相关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在办理长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中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及时书面回复意见,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检察院

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6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工作。完善我市长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切实做好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基础条件保障。按照“查、测、溯、治”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测。围绕“三磷”整治,组织开展磷石膏堆场等重点敏感区域的地下水质监测。加强水质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及时研判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长江大保护提供决策支撑。落实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对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的区开展预警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7

(十五)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定期公开国控断面水质状况、水环境质量达标滞后地区等信息。各区人民政府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三线一单”划定及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黑臭水体整治等攻坚战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等信息。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区要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

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8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聚焦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引导群众建言献策,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鼓励选择环境监测、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全面阐释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生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

市生态环境局

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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