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2019〕102号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09:5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2849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19-09-24 09:56
文   号: 武环〔2019〕102号 发布日期: 2019-09-25 09:55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图解: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文件

武环〔2019〕102号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各新城区分局,各区农业农村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鄂政办电〔2019〕78号)、《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抓紧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和规范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鄂环发〔2019〕17号)要求,为做好畜禽禁止养殖区划定情况排查及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整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养区划定标准,科学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的依据。

二、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各区要在区政府领导下,成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参与的排查工作专班,深入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重点是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全面查清本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全面核实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对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进行排查。

三、立即整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况。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划定禁养区的情形,各区要立即对原来的划定方案进行调整,重新组织划定,坚决、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各区要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在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区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应于2019年10月9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经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禁养区整改调整政策支持。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同时,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请各区将禁养区排查和规范调整工作报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19年10月16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禁养区划定依据、调整前后的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等。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张  继   联系方式:85805578

电子邮箱:50290403@qq.com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刘  黎   联系方式:65683361

电子邮箱:53091916@qq.com

 

附件: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

2.**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24日

附件1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为依法科学开展禁养区划定提供指导。

二、资料收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自然保护区划定方案。

(三)风景名胜区划定方案。

(四)城镇建成区规划文本。

(五)涉及禁养区划定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省级人大、有立法权的地市级人大制订颁布的条例、办法、决定、实施细则等法规性文件)。

(六)禁养区划定方案。

三、排查针对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将准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3.将未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农村饮用水取水点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4.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

5.在实验区内划定禁养区。

6.在保护区外划定禁养区。

(三)关于风景名胜区

7.在风景名胜区外划定禁养区。

8.将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古迹、一般景点、旅游风景区、旅游度假区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9.将非核心景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列为禁止对象。

(四)关于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0.在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外划定禁养区。

11.将城市规划区划定为禁养区。

12.将工业特色园区、工业规划区、工业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乡镇集镇规划区、乡镇特色园区等区域及周边划定为禁养区。

13.将行政村、自然村、乡政府所在村划定为禁养区。

(五)关于禁止对象

14.将省级政府规定的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列为禁止对象。

(六)关于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限制养殖业发展

15.将未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且不属于城镇居民集中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区域的河流岸带及两侧、湖库周边、地下水水源地等划定为禁养区。

1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环境污染严重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7.违反法律法规划定限养区等限制养殖业发展、压减畜禽产能、扩大禁养范围的情况。

(七)关于其他区域

18.将铁路、公路两侧划定为禁养区。

19.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

20.将自然灾害多发地划定为禁养区。

21.将其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附件2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统计表

序号

禁养区名称

划定

依据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

禁养区范围1

禁养区

面积

(平方公里)

所禁止的养殖规模标准2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数(个)

涉及

关闭搬迁场户产能3(万头)

低于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的关闭搬迁场户数(个)

低于省级政府确定规模养殖标准的关闭搬迁场户产能3(万头)

异地重建场户数(个)

异地重建场户产能3

(万头)

是否需依法调整

(是/否)

拟依法调整的禁养区情况

调整后的情况

备注4

拟调整禁养区范围

拟调整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数(个)

涉及关闭搬迁场户产能3

(万头)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1

 

 

 

 

 

 

 

 

 

 

 

 

 

 

 

 

 

 

 

 

2

 

 

 

 

 

 

 

 

 

 

 

 

 

 

 

 

 

 

 

 

 

 

 

 

 

 

 

 

 

 

 

 

 

 

 

 

 

 

 

 

合  计

 

 

 

 

 

 

 

 

 

 

 

 

 

 

 

 

 

 

 

 

填表说明:

    1.禁养区范围的表述方式应采取如下文字表述形式,如:某水源保护区、某河流湖库岸线外围500米;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范围;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以内区域;某高速公路、某铁路、某国道等主干道两侧500米范围;某城镇建成区居民区周边200米以内区域等。

    2.指该禁养区关闭或搬迁的养殖规模标准。

    3.所有产能数据,均需折算为“折合生猪存栏量”。不同畜禽品种存栏量折合为生猪存栏量的折算系数为:30只蛋鸡=1头猪,60只肉鸡=1头猪,1头奶牛=10头猪,1头肉牛=5头猪。

    4.备注指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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