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2-11351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25 17:40 |
| 文   号: | 武环〔2022〕31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25 17:4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2年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市一季度“开门红”工作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力保障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现制定以下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措施:
一、拓展环评审批告知承诺范围。在市生态环境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境水务局环评审批权限内,列入《武汉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附件1)的项目以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吴家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范围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查规划环评范围适时调整)3个区域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属于园区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仅针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建设单位承诺书》、《环评机构承诺书》等材料(附件2)并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申报后,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实质性审查,可不作受理公示、批前公示,直接出具环评审批意见。
二、实施重点项目环评清单式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全程服务”的原则,对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22年全市重点项目清单》,主动与辖区发改、商务、经信等部门对接,全面排查重点项目信息,建立辖区重点项目环评管理清单,对重点项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分解责任、落实到人,主动服务、提前指导企业开展前期工作。实行重点项目环评动态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定期更新重点项目环评管理清单相关信息,每周按要求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处汇总。
三、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进一步发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作用,对已列入我市第一批试行区域规划环评范围且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工作的园区,区域内重点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分别享受降低评价级别、简化评价内容、免于环评管理或者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等改革措施。对其他已开展规划环评并按要求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的区域,可根据规划环评文件结论和审查意见简化区域内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免于办理环评手续。
四、实行环评所涉事项并联同步办理。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保护区、湖泊、岸线等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并提出依法依规履行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意见。按照企业自愿原则,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实行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申报,对其实施“一次申请,同步审批、一次办结”的创新服务模式,为重点项目加快落地、加快投产创造良好条件。
五、推行环评容缺申报审批管理模式。在项目环评技术评估阶段容缺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文件,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后的公示期内同步落实总量替代来源。在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后,如有关管理政策发生变化或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非重大调整,在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项目环评文件无需再次修改,实行容缺审批,生态环境部门直接在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具体管理要求,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落实。
六、提升建设项目环评服务效能。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严格按承诺时限要求依法履行环评管理职责,开辟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立完善重点项目环评审查、受理、公示、审批等全流程工作台账,及时跟踪调度项目环评进展。进一步加大主动服务力度,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要加快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对属于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要主动汇报、加强协调,积极争取支持;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全力推动问题解决;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及时移交,做好跟踪协调。政务服务窗口应主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代收转办服务,最大限度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就近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七、落实重点项目生态环境要素保障。加强污染减排统筹调度,进一步压实各区减排目标责任,加大减排工程推进实施力度,强化减排项目跟踪督办,指导各区积极压减腾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用于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支持各区预支区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对区级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无法保障的可从全市层面予以支持调剂。项目环评文件报批时,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因时间关系导致完成排污权交易存在困难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在环评批复后6个月内完成排污权交易工作。
八、抓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大重点项目现场检查帮扶力度,指导督促项目在开工建设前依法报批环评文件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下达项目环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环评技术复核,对发现项目环评文件存在问题的,要指导建设单位尽早作出相应调整,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避免后续产生环境违法风险。
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重点项目就是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好发展经济、保障民生和保护环境的关系,为全市经济实现“开门红”、夺取“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武汉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
|
序号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
实行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类别 |
适用条件 | |||
|
项目类别号 |
子项类别 |
报告书 |
报告表 | |||
|
1 |
一 农业01、林业02 |
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
√ |
||
|
2 |
2 |
经济林基地项目 |
√ |
|||
|
3 |
十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15 |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
√ |
不包括涉及发酵工艺的项目 | |
|
4 |
16 |
植物油加工133 |
√ |
|||
|
5 |
17 |
制糖业134 |
√ |
|||
|
6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 |
不包括涉及发酵工艺的项目 | ||
|
7 |
十一 食品制造业14 |
21 |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罐头食品制造145 |
√ |
||
|
8 |
22 |
乳制品制造144 |
√ |
|||
|
9 |
23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 |
|||
|
10 |
24 |
其他食品制造149 |
√ |
|||
|
11 |
十二 酒、饮料制造业15 |
26 |
饮料制造 152 |
√ |
||
|
12 |
十七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
33 |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 203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13 |
34 |
人造板制造202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
14 |
35 |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
15 |
十八 家具制造业 21 |
36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16 |
二十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
39 |
印刷231 |
√ |
√ |
不包括:1、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2、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17 |
二十一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
40 |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18 |
41 |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
19 |
二十四 医药制造业27 |
47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
√ |
||
|
20 |
48 |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
√ |
|||
|
21 |
49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
√ |
|||
|
22 |
三十 金属制品业33 |
66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50%的钢结构行业报告书类项目;4、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其他行业报告书类项目。 |
|
23 |
三十一 通用设备制造业34 |
69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24 |
三十二 专用设备制造业35 |
70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358; 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359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25 |
三十三 汽车制造业36 |
71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26 |
三十四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
72 |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372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27 |
74 |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4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
28 |
75 |
摩托车制造375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
29 |
76 |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
30 |
三十五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
77 |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31 |
三十六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78 |
计算机制造391 |
√ |
||
|
32 |
79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
√ |
|||
|
33 |
80 |
电子器件制造397 |
√ |
|||
|
34 |
8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 |
√ |
|||
|
35 |
82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 |
|||
|
36 |
三十七 仪器仪表制造业40 |
83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37 |
四十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 |
86 |
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 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
√ |
√ |
不包括:1、涉及电镀工艺的项目;2、排放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的项目;3、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比例未达到100%的报告书类项目。 |
|
38 |
四十一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87 |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 |
√ |
||
|
39 |
90 |
陆上风力发电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 |
√ |
|||
|
40 |
91 |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 |
不包括涉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 ||
|
41 |
四十三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 |
√ |
||
|
42 |
95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
|||
|
43 |
96 |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469 |
√ |
|||
|
44 |
四十四 房地产业 |
97 |
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
√ |
||
|
45 |
四十五 研究和试验发展 |
98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 |
√ |
||
|
46 |
四十六 专业技术服务业 |
99 |
陆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含油气资源勘探);二氧化碳地质封存 |
√ |
||
|
47 |
四十九 卫生84 |
108 |
医院841;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8432;妇幼保健院(所、站)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 |
√ |
√ |
不包括:1、新建医院的报告书类项目;2、传染病医院类项目。 |
|
48 |
109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8431 |
√ |
|||
|
49 |
五十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0 |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
||
|
50 |
111 |
批发、零售市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
|||
|
51 |
112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
√ |
|||
|
52 |
113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不含村庄文化体育场所) |
√ |
|||
|
53 |
114 |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不含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 |
√ |
|||
|
54 |
115 |
旅游开发 |
√ |
|||
|
55 |
116 |
影视基地建设 |
√ |
|||
|
56 |
117 |
胶片洗印厂 |
√ |
|||
|
57 |
118 |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
√ |
|||
|
58 |
五十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9 |
加油、加气站 |
√ |
||
|
59 |
120 |
洗车场 |
√ |
|||
|
60 |
123 |
动物医院 |
√ |
|||
|
61 |
五十一 水利 |
125 |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 |
||
|
62 |
126 |
引水工程 |
√ |
|||
|
63 |
127 |
防洪除涝工程 |
√ |
|||
|
64 |
12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 |
|||
|
65 |
129 |
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 |
√ |
|||
|
66 |
五十二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130 |
等级公路(不含维护;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建四级公路) |
√ |
||
|
67 |
131 |
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
√ |
不包括:1、含有高架桥但未对涉及高于高架桥(含匝道)桥面的声环境敏感建筑路段采取全封闭声屏障措施的项目;2、已知的因交通噪声引发邻避效应的项目。 | ||
|
68 |
141 |
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 |
√ |
|||
|
69 |
142 |
铁路轮渡码头 |
√ |
|||
|
70 |
146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 |
√ |
|||
备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相关指标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有关限值要求。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
申请单位(盖章):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
|
一、建设单位信息: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项目名称 |
|||
|
项目代码 |
|||
|
项目类别 |
|||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
|||
|
项目建设地点 |
|||
|
审批方式 |
( )告知承诺制 ( )审批制 | ||
|
建设单位联系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二、授权经办人信息: |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
身份证号码 |
|||
|
三、环评机构信息: | |||
|
环评机构名称 |
|||
|
环评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编制主持人 |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
||
|
环评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四、提交申请材料信息: | |||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式三份)、( )公众参与说明(一式三份,仅针对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建设单位承诺书(一式三份)、( )环评机构承诺书(一式三份) | |||
|
五、环评批复文件送达方式(任选其一): | |||
|
( )申请人自取 | |||
|
( )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箱: | |||
|
( )邮政快递送达,邮寄地址: | |||
|
六、备注: | |||
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环评审批部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各存一份。
2、建设单位在提交申请表前明确项目是否纳入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范围,并在审批方式的相应栏目上勾选。
3、表中“项目类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列项目类别对应填写,涉及多个行业的项目应填写所涉全部行业类别。
建设单位承诺书
××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已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认可××公司得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本单位对环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自行承担相关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已按有关规定征求了社会公众对××项目的意见,并根据社会公众反馈意见编写公众参与说明文本。(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本单位所提交的××项目属于《武汉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中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类别,各项材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同意环评审批部门将本次申请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四、本单位将严格落实总量及排污权管理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及时完成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排污权交易,未完成排污权交易前项目不投入生产运营。
五、本单位将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按照本项目环评文件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所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六、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各界的监督。项目所需的用地、用房均依法获得,不存在使用违法建筑等其他违法情形。若存在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查处,由环评审批部门撤销关于本次申请的审批决定,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七、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标准,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落实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本单位将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正式投入使用。
八、本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开本电子版,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内容。对于环评文件不宜公开的内容和理由说明如下:
1、……
2、……
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环评机构承诺书
××单位承诺:
一、本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导则规定,依法开展××公司委托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照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本单位基于独立、专业、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依据技术规范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建议,本单位对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单位及××项目环评编制主持人均未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黑名单中,项目编制主持人已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登记,为本单位的全职环评工程师,不存在“挂靠”等违规行为。
四、本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拥有完整、独立的知识产权,对该成果负责,不存在复制、抄袭以及资质盗用、借用等行为。
五、同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上述承诺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考核范畴,若存在失信行为,依法接受信用惩戒。
环评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编制主持人(签字):
承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