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04030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1 15:08 |
| 文   号: | 武环〔2026〕13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11 15:08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武汉市地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1日
武汉市地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全市地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地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轻地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1)武汉市行政区域内9个地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包括金口水厂水源地、沌口水厂水源地、白沙洲水厂水源地、余家头水厂水源地、堤角水厂水源地、港东水厂水源地、白鹤嘴水厂水源地、琴断口水厂水源地、宗关水厂水源地。
(2)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但可能影响武汉市水源地安全的事件。
(3)空间范围包括水源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至上游连接水体入境断面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县级、乡镇及以下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所在地相关区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组织编制并发布。
1.4 工作原则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属于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是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与《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组织体系、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衔接。
本预案与行政区域内上位预案、交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相互衔接,一旦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同时启动相关预案并展开联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由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性的武汉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指挥机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2.2 职责分工
(1)市指挥机构:决定本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机构,及时开展现场处置;确定应急工作目标,决定应对工作重要举措;协调事件应对所需人员、物资、装备、技术以及空间设施援助。
(2)各成员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指挥机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制订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定级;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组织对应急处置后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以及污染场地进行修复。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陆上石油管道事故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善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
市科创局:负责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为有效应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援装备、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相关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根据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配合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周边的主要救援公路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将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配合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司法局: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争议和问题,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积极为应急处置提供法律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参与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水源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供地理信息,开展应急测绘,组织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参与因城镇燃气、环卫基础设施、城市桥隧等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所辖水系因水上交通或者水运交通设施事故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体沿线水库、涵闸、泵站等应急设施的给排水调度和坑塘等应急空间的抽排水工作;协调专业队伍开展河流渠道临时筑坝点的应急施工;组织应急供水设施调度,提供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河流湖泊的水文数据;参与影响城乡居民生活集中供水安全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体沿线农用排灌闸、泵站等应急设施的给排水调度;参与由农业面源、农业生产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农业恢复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参与因成品油特殊流通行业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应急状态下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参与因医疗污水、医疗废物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评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的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涉危险化学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照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因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协调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禁止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含包装饮用水)。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参与火灾事故等次生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武汉警备区:负责根据上级指令和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干线武汉段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长江干线武汉段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因陆源污染造成的长江干线武汉段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长江干线武汉段水上应急救援;支持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内河的应急救援工作。
武汉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电力供应。
市城投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自来水厂的供水安全应急处置和调度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对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本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全面加强本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
2.3 现场指挥机构职责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组织指挥工作,下设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新闻发布组、社会稳定组、技术专家组、综合组等9个工作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
(1)应急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城建局、市城管执法委、武汉海事局、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技术研判,分析污染途径,开展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工作目标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工程及技术手段和所需的专业队伍、设备、装备、物资需求;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指导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危险废物安全规范处置工作;组织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协调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评估工作;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等。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武汉海事局、市气象局、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开展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预测污染物扩散路径、范围,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者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供水保障组
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城投集团公司、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指导供水单位调整和强化工艺处理过程、启用应急投加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
(5)应急物资保障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武汉海事局、武汉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公司、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专业队伍、设备、装备、物资支持;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医疗救援、临时安置等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保障。
(6)新闻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协调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根据需要由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警备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8)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需要聘请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对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根据相关数据,开展污染物识别、污染途径、污染态势、处置措施等相关分析,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评估提供法律服务。
(9)综合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市应急局、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传达并落实市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和数据,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机构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报告或者通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做好现场指挥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并建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
预测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水质异常数据、起始时间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紧急程度、级别判定、发展态势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互联网等途径获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水务部门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流域水文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水文信息。
(3)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应急部门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气象部门负责通过降水量、气温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测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获取预测预警信息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核实信息,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相关信息,经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和危害紧急程度,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机构。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预警分为一级、二级,用红色、橙色表示。
红色预警(一级):当污染物已出现在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污染物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或者可能影响取水时,需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橙色预警(二级):当污染物迁移至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地保护区或者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污染物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且原水经自来水厂常规净水处理后出厂水质能达标,基本不影响水质安全,仅采取预警行动。
3.2.2 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1)预警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依据发布权限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生态环境部门按程序发布预警。
发布对象主要为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2)预警级别调整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若事态发展出现恶化趋势或采取的措施无法保障供水安全的,预警级别调至红色预警。
3.2.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后,应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市指挥机构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指令。
(2)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由综合组通知各相关工作组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综合组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做好信息上报与通报。
(4)应急供水保障组组织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根据发生的地点、周围水系的分布以及水利设施情况,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5)应急物资保障组组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应急监测组做好应急监测准备,确保随时可对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开展应急监测。
(7)社会稳定组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者警告标志。
(8)新闻发布组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解除
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依据《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相关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也应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3.2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影响消除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相邻区域通报的本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 信息报告追责
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事态研判
开展事态研判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事态研判的结果,作为制订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由应急监测组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处置初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并记录事件监测全过程。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指挥机构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指挥机构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物本底浓度区域和事件可能影响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者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2小时以内)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针对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具体如下:
固定源: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流动源、非点源: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根据应急监测方案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以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加密邮件、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指挥机构。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应急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组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者泄漏源。
(2)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3)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先期处置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向属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在现场指挥机构派出前应当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各项措施,果断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指挥机构。
涉事企事业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7.2 现场处置
市指挥机构应当迅速调集环境应急所需人员和物资、设备等,做好现场污染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应急技术专家组的专业优势,制订综合处置方案,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用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消除环境风险。
(1)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设备增氧、藻类打捞、生态调水等方式减轻或控制水华灾害。
(2)可采取隔离、吸附、打捞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或者利用上游调水稀释方法等多种方式结合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治理,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应急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8 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当供水受影响时,可从其他未受污染的备用水源地取水。大武昌片区(余家头水厂、白沙洲水厂、港东水厂、金口水厂)以梁子湖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大汉口片区(宗关水厂、白鹤嘴水厂、堤角水厂)以梅店、院基寺、泥河、夏家寺、道观河等5个水库作为应急备用水源,大汉阳片区(琴断口水厂、沌口水厂)以长江、汉江互为应急备用水源。
当备用水源不可用时,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量、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水。
3.9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调集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可以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3.10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11 响应终止
3.11.1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当及时撤销。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复发,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宣布应急终止后,组织开展后期防控工作。包括回收泄漏的油品、化学品;开展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事故场地、漫延区域及导流的污染物,并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2 事件调查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在查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涉密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管理要求执行。
4.3 损害评估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委托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做好受灾人员的补助、抚慰、抚恤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被征用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等财产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能的应急力量,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及社会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培育具备污染断源、控制、收集、消减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队伍,完善管理机制,确保能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工作。
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者其他险种。
5.2 应急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建立健全政府储备、企业代储、第三方服务支持,企业生产保障的多层次多元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点与调配使用,提高跨区域储备保障能力。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配备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开展应急工作。
5.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需求。
5.4 医疗卫生保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制订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建设专业救治机构网络,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设施设备、药品和器械,提高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
5.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市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6 奖励与处罚
对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水源地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水质超标: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7.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相关预案要求,组织对本预案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对演练中事故期间通信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情况、应急人员能力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和修订本预案。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6日印发的《武汉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环〔2021〕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