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0-862819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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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1 14:30 |
文   号: | 武环办〔2020〕8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02 14:3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环办〔2020〕8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对象分为一般公务接待对象、商务接待对象、外事接待对象和会议接待对象。
(一)一般公务接待对象。外省(市)有关部门有公函或应邀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
(二)商务接待对象。来我局开展商务洽谈活动的;
(三)外事接待对象。外宾、外商来访我局的;
(四)会议接待对象。出席我局组织召开会议(《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三、四类会议,以下简称三、四类会议)的。
第四条一般公务接待对象未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国家部委或外省<市>领导来局机关的人员视同接待对象)。
商务接待对象未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外事接待对象未超过5人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五条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区级,参会人员不得超过6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公务接待坚持统一管理、对口接待、事前审批、勤俭节约、定点用餐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对口接待原则。根据公务活动的内容,原则上由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时,由牵头责任处室或者局领导指定处室负责接待。
(三)事前审批原则。公务接待必须事前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接待的费用、超标准接待的费用均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用餐应当供应本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味,不得提供香烟,除商务、外事接待外不得提供酒水。
(五)定点用餐原则。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局机关食堂,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用餐的,不得选择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会议接待地点原则上为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公务接待定点饭店,会议期间的用餐应在会议场所进行,会议地点不提供用餐服务的,原则上应在局机关食堂用餐。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外事接待可以安排一次用餐或宴请。一般公务接待用餐上限标准为:早餐人50元/人次,中、晚餐90元/人次;商务接待标准除特殊情况外,用餐标准上限为200元/人次;外事接待用餐标准(含酒水、饮料宴请费用)为:省部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不超过400元/人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不超过300元/人次。冷饮、酒会、茶会费用标准分别不超过150元/人次、100元/人次、60元/人次。
会议接待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30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40元/人·天。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三、四类会议,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机关各处室公务接待前,应制定接待工作方案,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审批单)。
一般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外事接待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起草公务接待经费报告,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该处室的局领导审批。公务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处室如实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清单)。
会议接待按照三、四类会议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处室应当及时办理公务接待报销手续。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资金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一)一般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外事接待报销时需提供以下凭证:公函或邀请函(适用于外省<市>),检查或调研通知(适用于上级部门);经局领导批准的接待工作方案,检查(调研)方案;经费报告;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机关食堂或用餐酒店提供的消费清单;发票。
(二)会议接待报销时需提供以下凭证:会议通知;会议方案;公务接待审批单;经费报告;签到表;支出明细(由酒店提供并加盖酒店公章或局机关食堂提供的消费清单);发票。
第十条机关各处室对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公务接待相关资料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对机关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使用进行管理。按照公务接待相关标准,协助负责接待的处室联系公务接待的住宿、进餐、交通出行等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处对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局机关食堂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机关纪委对机关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部门另行出台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3月7日印发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对象单位名称 | ||||
接待事由 | ||||
接待时间 | 来宾人数 | |||
主宾姓名职务 | 陪同人数 | |||
用餐地点 | 接待经费预算(元) | |||
承办处室 | 承办人 | |||
承办处室负责人意见 | ||||
局领导审批 |
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填写并报局领导审批,经费报销结算时提供
附件2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对象单位名称 | 接待时间 | |||||
接待地点 | 开支经费(元) | |||||
来宾人员名单 | 陪同人员名单 | |||||
姓名 | 单位职务 | 姓名 | 单位职务 | |||
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填写,经费报销结算时提供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