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20〕8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02 14:3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62819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5-01 14:30
文   号: 武环办〔2020〕8号 发布日期: 2020-05-02 14:30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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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办〔2020〕8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对象分为一般公务接待对象、商务接待对象、外事接待对象和会议接待对象。

(一)一般公务接待对象。外省(市)有关部门有公函或应邀来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

(二)商务接待对象。来我局开展商务洽谈活动的;

(三)外事接待对象。外宾、外商来访我局的;

(四)会议接待对象。出席我局组织召开会议(《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三、四类会议,以下简称三、四类会议)的。

第四条一般公务接待对象未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陪同国家部委或外省<市>领导来局机关的人员视同接待对象)。

商务接待对象未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外事接待对象未超过5人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第五条三类会议一般开到区级,参会人员不得超过6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公务接待坚持统一管理、对口接待、事前审批、勤俭节约、定点用餐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对口接待原则。根据公务活动的内容,原则上由对口处室负责接待。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时,由牵头责任处室或者局领导指定处室负责接待。

(三)事前审批原则。公务接待必须事前制定接待工作方案,按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接待的费用、超标准接待的费用均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用餐应当供应本地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味,不得提供香烟,除商务、外事接待外不得提供酒水。

(五)定点用餐原则。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局机关食堂,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外用餐的,不得选择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会议接待地点原则上为全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公务接待定点饭店,会议期间的用餐应在会议场所进行,会议地点不提供用餐服务的,原则上应在局机关食堂用餐。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外事接待可以安排一次用餐或宴请。一般公务接待用餐上限标准为:早餐人50元/人次,中、晚餐90元/人次;商务接待标准除特殊情况外,用餐标准上限为200元/人次;外事接待用餐标准(含酒水、饮料宴请费用)为:省部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不超过400元/人次。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不超过300元/人次。冷饮、酒会、茶会费用标准分别不超过150元/人次、100元/人次、60元/人次。

会议接待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30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40元/人·天。无外地代表参加的三、四类会议,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机关各处室公务接待前,应制定接待工作方案,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审批单)。

一般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外事接待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起草公务接待经费报告,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该处室的局领导审批。公务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处室如实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清单》(以下简称公务接待清单)。

会议接待按照三、四类会议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处室应当及时办理公务接待报销手续。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资金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一)一般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外事接待报销时需提供以下凭证:公函或邀请函(适用于外省<市>),检查或调研通知(适用于上级部门);经局领导批准的接待工作方案,检查(调研)方案;经费报告;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机关食堂或用餐酒店提供的消费清单;发票。

(二)会议接待报销时需提供以下凭证:会议通知;会议方案;公务接待审批单;经费报告;签到表;支出明细(由酒店提供并加盖酒店公章或局机关食堂提供的消费清单);发票。

第十条机关各处室对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公务接待相关资料送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对机关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使用进行管理。按照公务接待相关标准,协助负责接待的处室联系公务接待的住宿、进餐、交通出行等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处对机关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局机关食堂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机关纪委对机关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局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部门另行出台相关规定,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3月7日印发的《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

2.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对象单位名称


接待事由


接待时间


来宾人数


主宾姓名职务


陪同人数


用餐地点


接待经费预算(元)


承办处室


承办人


承办处室负责人意见


局领导审批


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填写并报局领导审批,经费报销结算时提供

附件2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对象单位名称


接待时间


接待地点


开支经费(元)


来宾人员名单

陪同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

姓名

单位职务

























































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填写,经费报销结算时提供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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