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1-6512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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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12 15:00 |
文   号: | 武环办〔2021〕35号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15: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全市生态环境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武环〔2021〕4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查工作机制,持续优化生态环境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对《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武环〔2019〕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将《暂行办法》中“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统一修改为“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简称“科技中心”。
二、《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各区分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各区分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复核工作,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复核工作。
三、《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修改为:
环评文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用会审或函审两种形式。
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生态环境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需参加专家评审,具体参会范围由评估机构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环评机构的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须参加专家评审。采用函审形式的项目,由评估机构书面征求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
评估机构在评审会议或函审反馈时限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审查资料送至评审专家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评审专家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在会议通知或函审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评估机构。
专家评审应当形成明确的评审结论,原则上应包括工程概况及规划符合性、环境质量现状、环境影响及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环境可行性、环评文件编制合规性等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审环节将专家及管理部门的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四、《暂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提交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分局集体决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后,由科技中心会同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整理上会材料,送市生态环境局或区分局负责环评审批部门核实后,按程序提请集体决策。
五、《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环评机构应建立健全环评文件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内部审核和质量管理,避免环评文件产生质量问题。专家评审结束后的复核阶段,环评机构应针对评审意见提交详实的修改清单及内部质量控制记录。科技中心在复核阶段发现环评文件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中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对环评机构进行通报或者约谈,督促其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六、增加以下内容:东湖高新区环境水务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区分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单位按照国家、省环评技术评估的要求,参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自行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咨询科技中心或向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