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22〕58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8 16:39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2-48747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2-28 16:39
文   号: 武环办〔2022〕58号 发布日期: 2022-12-28 16:39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图解:武环办〔2022〕58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管理咨询等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专家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报、推荐、资格认定、选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专家人数。具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联络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专家后备人选资格审核,专家信息库更新和发布;

(二)承办专家聘任、解聘手续;

(三)组织和协助专家完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明确具体任务、活动安排,督促专家履行义务、遵守工作规则和廉洁纪律;

(四)协助做好专家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专家由环境监测、化工、环境评估、环境工程、环境污染防治、核与辐射、水利水文、地质、农林、气象、矿山、网络舆情管理等及其相关专业领域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自愿从事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其专业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其所在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造诣较深,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

(三)熟悉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能够正常地参加各类环境应急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一般在武汉市范围内工作或生活,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湖北省内。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荣获国家、省级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者、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可优先选取,不受单位、年龄限制。

第七条专家实行选聘制,任期5年,选聘期满自动解聘,经专家资格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续聘。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选聘环境应急技术专家信息,明确专家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可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个人可按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选聘信息按要求申请;

(三)推荐单位及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推荐申报表》,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意见,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发文公布。

第三章专家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根据需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为武汉市环境应急管理提供咨询,参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受邀参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环境应急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三)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指挥决策及处置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提供服务,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决策建议;

(四)参与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应急演练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参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应急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受邀参与的环境应急检查、调研、论证、咨询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中,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四)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工作中不参加宴请、不接受礼品礼金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六)应急救援专家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委派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对专家本单位进行检查(评审);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三)专家本人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等;

(四)专家本人与被检查单位存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专家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导处置时,委派单位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任务及应急管理咨询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统筹管理,相关的专家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劳务费标准以及审批和报销手续按照市财政局相关管理规定和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财务内控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专家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技术职称、专业特长)推送到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查询。

第十五条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单位需使用市级专家库专家时,可自行在专家库中查询、选取、商请、联络,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按市财政局相关管理规定和使用单位财务制度执行,使用单位对专家使用期间的廉洁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使用专家时要加强对所用专家的管理监督,事前告知专家应遵守的相关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要求。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并在市局网站公布。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将名单从专家库中移出;其中有第(五)至(七)种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三)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

(四)1年内2次无故不接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派任务;

(五)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明显错误、违法或虚假专家意见;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态度消极、专业素质不合格;

(六)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从事不正当活动;

(七)受到刑事处罚;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关联解读: 图解:武环办〔2022〕58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