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办〔2023〕18号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16:1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3-09750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3-21 16:10
文   号: 武环办〔2023〕18号 发布日期: 2023-03-21 16:10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机关各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各直属单位: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局用印管理,推进用印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用印原则

市生态环境局用印遵循分类管理、逐级审批、严格审核、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

二、局级印章及用印范围

(一)中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章

1.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名义出具的相关证明、说明、委托书;

3.以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名义开具的介绍信、报出的表格和有关资料等;

4.经担任局领导的局党组成员审批的其他用印事项。                        

(二)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1.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或市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的文件;

2.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出具的相关证明、说明、委托书;

3.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出具的行政执法、处罚相关文书,包括《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听证通知书》、《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书》等;

4.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出具的诉讼、复议等相关文书;

5.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7.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具的介绍信、报出的表格和有关资料等;

8.经局领导审批的其他用印事项。

(三)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1.以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名义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批复;

2.以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名义签发的行政审批类证照,包括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等;

3.市生态环境局(市本级)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四)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章

1.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名义出具的相关证明、说明、委托书;

3.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名义报出的表格、资料等。

(五)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印章

1.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名义出具的相关证明、说明、委托书;

3.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名义报出的表格、资料等;

4.经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负责人审批的其他用印事项。

(六)其他局级印章

党务、财务、工会、信访等其他局级印章按业务归口管理使用。

三、印章使用管理

(一)印章保管

1.中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章、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章、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印章由局办公室(机要室)负责保管与使用。

2.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局办公室(机要室)负责保管与使用;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综合组)印章由局内牵头处室(单位)负责保管与使用。

3.其他局级印章按业务归口原则由局内牵头处室(单位)负责保管与使用。其中,中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直属机关委员会印章、中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中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直属机关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印章、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机关党委负责保管与使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负责保管与使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公室印章由局办公室(机要室)负责保管与使用。

4.各印章由保管处室(单位)指定专人专管,妥善安全保存印章。

(二)用印审批流程

1.公文类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发文:起草人草拟文稿并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文稿纸》,起草人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视情履行会签程序),局办公室视文件类别核稿,经局领导签批和经办人套红、校对无误后登记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发文参照执行。

2.证明、说明、委托书类

起草人草拟证明、说明、委托书相关材料并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文稿纸》,经起草人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视情履行会签程序),局领导签批后登记用印。

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出具证明、说明、委托书参照执行,局内牵头处室(单位)做好用印审核。

3.行政执法、处罚类

承办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局领导审批后,局办公室核对信息后登记用印。

4.诉讼、复议类

起草人草拟诉讼、复议相关材料并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文稿纸》,经起草人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视情履行会签程序),局领导签批后登记用印。

5.合同类

经济合同经法规处、财务处审核后,经办人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审批单(非公文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局领导审批后登记用印。

非经济合同(协议、排污权交易合同等)由经办人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审批单(非公文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局领导审批后登记用印。

6.证照类

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等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经办人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审批单(非公文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局领导审批后登记用印。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按照《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要求,经保密审查、法规处会签,报局领导签批后登记用印。

8.其他类

介绍信、表格回执、工作联络人、工作报表等由经办人填写《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审批单(非公文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局领导审批后登记用印。

以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名义报出的表格、资料参照执行,局内牵头处室(单位)做好用印审核。

其他局级印章按业务归口原则,由印章保管处室(单位)做好用印审核。

各处室印章使用由处室负责人审批,所属处室人员做好用印台账登记管理。

(三)用印资料归档

1.公文类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发文由局办公室定期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发文由局内牵头处室(单位)定期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

2.证明、说明、委托书类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说明、委托书类文书由局办公室定期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出具的证明、说明、委托书由局内牵头处室(单位)定期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

3.行政执法、处罚类

行政执法、处罚类文书由用印部门按照《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求,将相关审批单据、文书存于案卷,并按年度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

4.诉讼、复议类

诉讼、复议类文书由用印部门按照《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求,并按年度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

5.合同类

合同、协议类文书及相关资料由合同、协议起草部门按年度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

6.证照类

行政审批证照由用印部门按业务档案规范,按年度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

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相关审批单据、文书材料办结后即由承办处室(单位)交宣教中心统一存档。

8.其他类

根据《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求,用印部门将用印原始资料按年度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未提及的档案资料,由用印部门自行保存,按需移交局档案室(宣教中心)。

(四)用印负面清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用印:

1.用印材料与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文稿纸》或《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审批单(非公文类)》信息不一致的;

2.故意篡改《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发文稿纸》(含后续文稿内容)或《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用印审批单(非公文类)》(含后续资料内容)的;

3.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超越、滥用批准权限的;

4.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5.其他不当用印情形。

(五)有关要求

1.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2.一般情况不得携各类印章外出或外借。若因工作需要,确须将印章带出,需由用印部门提出申请,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印章保管部门派专员陪同,至少两人携带并监督使用。印章带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用印部门对印章的使用承担责任。

3.印章保管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外借印章,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印章保管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在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见证下做好印章的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岗位B角或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保管印章。

4.因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启用新印章、废止旧印章时,按机构改革及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封存、移交等工作。

5.因用印手续不完备、审批不当等造成违规或不当用印,引发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局级用印服务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办理用印事宜;非工作时间紧急用印需报经办处室(单位)的分管局领导及印章保管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并说明情况。

四、各区(分)局、各直属单位印章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印发后,因工作需要新增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综合组)印章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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