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3-21876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1 15:40 |
| 文   号: | 武环办〔2023〕16号 | 发布日期: | 2023-03-21 15:4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处、大气处、科监处,执法支队、科技中心: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1〕9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2023年度全市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武汉市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中的涉生态环境领域抽查项目,确定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清单和计划表(附件1)、部门联合抽查清单和计划表(附件2),请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定区级“双随机”抽查清单、计划和部门联合抽查清单、计划,并及时通过辖区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落实。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要明确一名“双随机”工作联络员,严格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二)科学制订计划。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要科学制订抽查检查计划,抽查计划要统筹全年工作,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
(三)公开抽查结果。在抽查活动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且不超过计划规定结束时间内,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将抽查结果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依法处置。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处置,形成管理闭环;涉嫌违法的,要移交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联系人:秦卫华
联系电话:13871015819
邮箱:178788508@qq.com
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双随机抽查清单和计划表
2.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联合抽查清单和计划表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双随机抽查清单和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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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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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督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三同时”落实、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支队 各区(分)局 |
执法支队:重点源全年按20%抽取;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5比例抽取; 各区(分)局:重点源全年按100% 抽取;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
每季度各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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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监管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的监管 |
书面检查 |
审批处 科技中心(配合) |
10% |
4-11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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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执法支队、各区(分)局 |
市级:5% 区级:75% |
4-11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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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区(分)局 |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调整抽查比例 |
4-11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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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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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
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区(分)局 |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调整抽查比例 |
4-11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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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各区(分)局 |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调整抽查比例 |
4-11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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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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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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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经开区分局 |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调整抽查比例 |
4-11月/1次 |
附件2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部门联合抽查清单和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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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 比例 |
任务发起 部门 |
具体配合部门 |
检查时间 |
实施层级 |
检查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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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10%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5-10月 |
市级检查 |
大气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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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15%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6-10月 |
市级检查 |
科监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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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3%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商务部门 |
4-9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各区(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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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 比例 |
任务发起 部门 |
具体配合部门 |
检查时间 |
实施层级 |
检查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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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5%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3-11月 |
配合省厅开展检查 |
大气处、各区(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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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7%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7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各区(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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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30% |
生态环境部门 |
水务部门 |
4-11月 |
区级发起,区级检查 |
各区(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