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6-0483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2-12 17:20 |
| 文   号: | 武环办〔2026〕4号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17:2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21〕92号)等文件要求,经局领导同意,现就做好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抽查工作机制
各区(分)局、相关处室(单位)要抓好本业务领域相关抽查任务的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参加抽查工作;各区(分)局要指派专人,细化市局“双随机”抽查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统筹制定区级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及时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科学实施抽取检查
各区(分)局、相关处室(单位)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通过“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平台以及省生态环境移动执法平台抽取检查企业名单和检查人员;科学组织实施抽查检查,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确保抽查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开展现场检查及时记录检查内容,确保全程留痕;鼓励探索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检查方式;能合并实施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减少入企现场检查频次。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各区(分)局、相关处室(单位)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深度融合,对低风险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且环保信用等级为黑牌的企业,要提高抽查比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四、做好抽查闭环管理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单位要将检查结果通过官方网站、“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结果公示率100%。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现抽查监管闭环管理。
五、有关工作要求
各区(分)局、相关处室(单位)要依据《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抽查比例、频次及时间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并根据相关要求报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附件:1.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联系人及电话:秦卫华 13871015819 )
附件1
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度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表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检查 |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
|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 ||||||
|
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 ||||||
|
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
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 ||||||
|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 ||||||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核实辖区内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 ||||||
|
2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检查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需要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非现场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3 |
市政工程检查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检查 |
污水处理厂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4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
|
5 |
汽车维修企业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检查 |
汽车维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
6 |
重型柴油车检查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
|
7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
8 |
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检查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检查 |
纳入全国、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
|
9 |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
对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涉及行政许可检查除外) |
危险废物监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四条 |
|
10 |
废弃电子产品检查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行政检查 |
废弃电子产品处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11 |
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五条 |
|
12 |
报废机动车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 |
|
13 |
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14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所属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15 |
企事业单位环境隐患排查检查(含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
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一废一品一库一重”名录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
|
16 |
尾矿库检查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17 |
畜禽养殖检查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
|
18 |
清洁生产检查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
|
19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
20 |
生态环境统计检查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对纳入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抽取专网审核出现突出问题或近年来反复出现问题的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
21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检查 |
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一至三十九条;《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0号)第三十五条 |
|
22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检查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
涉气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
|
23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
对农村环境整治成效的评估检查 |
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1〕38号)第九条、第二十条 |
|
24 |
船舶水污染监管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 |
|
25 |
机动车销售企业检查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的检查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配合省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
26 |
VOCs治理设施检查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的治理设施的工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
|
27 |
重点涉气企业检查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涉及废气旁路的重点涉气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
|
28 |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检查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禁燃区内锅炉、窑炉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 检查 |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 |
附件2
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实施层级 |
实施部门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 |
实施 频次 |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检查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详见附表1《清单》序号1全部事项)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测质量、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
市级、区级 |
执法支队 |
重点源10% |
3-12月 |
全年1次 |
|
各区(分)局 |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5比例抽取;特殊源(黑标企业)200% | |||||||||
|
2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检查 |
需要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企业 |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检查 |
市级 |
综合处、执法支队 |
10% |
3-11月 |
全年1次 |
|
3 |
市政工程检查 |
污水处理厂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达标排放情况监督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按照全市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
3-11月 |
全年1次 |
|
4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按照全市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5 |
汽车维修企业检查 |
汽车维修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重点区域100%;非重点区域各区自行设置抽查比例(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6 |
重型柴油车检查 |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80% |
3-11月 |
全年1次 |
|
7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各区根据实际,自行设置抽查比例 |
3-11月 |
全年1次 |
|
8 |
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检查 |
纳入全国、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碳市场重点控排企业碳数据质量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全国碳市场控排企业100%;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30% |
3-11月 |
全年1次 |
|
9 |
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
危险废物监管单位(不包含医疗机构) |
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涉及行政许可检查除外) |
现场检查 |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市级 |
土处、执法支队 |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4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区级 |
各区(分)局 |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100%;简化管理单位40%;登记管理单位1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
10 |
废弃电子产品检查 |
废弃电子产品处置单位 |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单位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环境监管检查 |
市级 |
土处、执法支队 |
100% |
3-11月 |
全年1次 |
|
11 |
医疗废物环境监管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市级 |
土处、执法支队 |
重点监管20%;简化管理5%;处置单位10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区级 |
各区(分)局 |
重点监管100%;简化管理40%;登记管理1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
12 |
报废机动车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行政检 |
现场检查 |
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中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市级 |
土处、执法支队 |
30% |
3-11月 |
全年1次 |
|
13 |
辐射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
市级 |
综合处、执法支队 |
生产经营场所跨多个区的市局发证单位5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区级 |
各区(分)局 |
辖区内的区局发证单位5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
|
14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检查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它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等情况的检查 |
市级 |
执法支队 |
以2021年以来市级及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不重复抽查。 |
3-11月 |
全年1次 |
|
区级 |
各区(分)局 |
以2021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不重复抽查。 | ||||||||
|
15 |
环境隐患排查检查(含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检查) |
“一废一品一库一重”名录单位 |
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辖区内环境风险较大及以上等级100%;一般等级单位2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2月 |
全年1次 |
|
16 |
尾矿库检查 |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环境风险管控等情况的检查 |
区级 |
江夏分局 |
100% |
3-11月 |
全年1次 |
|
17 |
畜禽养殖检查 |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
区级 |
新城区及长江新区生态环境部门 |
总数少于10家的,检查全覆盖;总数大于10家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且不少于10家 |
3-11月 |
全年1次 |
|
18 |
清洁生产检查 |
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2家以上的50%;2家以下的100% |
3-11月 |
全年1次 |
|
19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检查 |
需要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单位 |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10% |
3-11月 |
全年1次 |
|
20 |
生态环境统计检查 |
对纳入武汉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抽取专网审核出现突出问题或近年来反复出现问题的企业 |
对生态环境统计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10% |
3-11月 |
全年1次 |
|
21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对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市级 |
科监处、执法支队 |
按照全市联合“双随机”检查文件比例执行 |
3-11月 |
全年1次 |
|
22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 |
涉气企业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
市级 |
大气处、执法支队 |
重点监管单位2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3-11月 |
全年1次 |
|
区级 |
各区(分)局 |
重点监管单位80%; 油品运输企业100%;油库100%(结合全市“综合查一次”统筹安排) | ||||||||
|
23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
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对农村环境整治成效的评估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日处理能力≥100吨的,100%;20吨≤日处理能力≤100吨的,20% |
3-11月 |
全年1次 |
|
24 |
船舶水污染监管检查 |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武汉化学品洗舱站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接收、转运、处置含油污水、废矿物油(残油废油)等情况的检查 |
市级 |
水处、执法 支队 |
50% |
3-11月 |
全年1次 |
|
区级 |
各区(分)局 |
60% | ||||||||
|
25 |
VOCs治理设施检查 |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对企业活性炭定期更换情况及“换炭云报”小程序填报情况开展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50% |
4-6月 |
全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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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重点涉气企业检查 |
涉及废气旁路的涉气企业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对重点涉气企业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情况,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铅封及备用处置设施情况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100% |
7-9月 |
全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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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检查 |
禁燃区内锅炉、窑炉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现场检查 |
禁燃区内使用锅炉、窑炉企业的检查 |
区级 |
各区(分)局 |
100% |
3-11月 |
全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