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39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青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5万头生猪自繁自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7-14 10:5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07-14 10:55
文   号: 武环管〔2020〕39号 发布日期: 2020-07-14 10:55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武汉青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4日,我局批复了你公司提交的《武汉青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0万头生猪自繁自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武环管〔2020〕15号)。因项目养殖规模发生调整,你公司委托武汉唯沃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重新编制了《武汉青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5万头生猪自繁自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该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5-03-03-025037)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范围,我局对《报告书》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公司承诺和《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可以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止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青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10万头生猪自繁自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武环管〔2020〕15号)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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