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6 16:15 |
| 文   号: | 武环管〔2020〕40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16:1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新增冶金含铁尘泥资源化再生装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44000万元,在武汉市青山区武钢焦化厂区内实施新增冶金含铁尘泥资源化再生装置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107-31-03-057784)。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2条转底炉生产线及配套设施,包括污泥烘干系统、配料混合系统、成球烘干系统、转底炉系统、烟气处理系统、成品系统和公辅配套系统以及相关的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处理武钢含铁尘泥40万吨/年,生产金属化产品球18.2万吨/年、金属化产品粉7.8万吨/年、氧化锌粉1.3万吨/年(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项目所在区域雨污管网改造。项目净环水系统及余热锅炉用水系统产生的废水,应作为圆筒冷却机喷淋水系统补充用水循环利用。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使用转炉煤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上料、卸料、筛分等工序应设置集气罩等收集设施。污泥烘干系统、配料系统、混合转运系统、成球系统以及各上料、卸料、筛分点产生的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转底炉系统、生球干燥系统产生的废气采用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转底炉废气应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管理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其他污染源”限值要求;锌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限值要求;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参照执行上海市发布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1)表2限值要求。厂界处氨、硫化氢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润滑油、含油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除尘灰、废耐火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
四、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