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管〔2020〕106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家一类新药CPT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1-13 16:2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90506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11-13 16:25
文   号: 武环管〔2020〕106号 发布日期: 2020-11-13 16:25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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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管〔2020〕106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家一类新药CPT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一类新药CPT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4000万元,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特科技园现有厂房内实施国家一类新药CPT产业化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3-27-03-035886)。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将现有综合制剂车间二楼改造为洁净厂房(内设原液区、制剂区),购置洗烘灌联机、轧盖机、冻干机、自动进出料系统、高效液相色谱仪、质谱仪、制水设备等设备50余台(套),不涉及工程菌制备工序。项目建成后,每年生产CPT产品60万只(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含生物活性废水经蒸汽高温灭活预处理后,与其他一般废水一并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标准限值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发酵工序应使用密闭发酵罐及活性炭过滤设施,生产车间应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规范要求设置送排风系统及高效过滤器,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厂区内现有天然气锅炉应采取低氮燃烧措施,锅炉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收集并采用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以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要求。

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恶臭类污染物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暂存和处置措施。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培养基、废层析柱、凝胶填料、高效过滤器废滤芯等含生物活性风险的危险废物应采取灭活措施处理后,与其他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分类暂存,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废滤芯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进行综合利用,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消毒脱水处理后应单独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防止泄漏事故发生。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五、项目生产车间、污水处理站应按要求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公司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76吨/年、0.0076吨/年、0.0012吨/年、0.0054吨/年、0.0009吨/年、0.0042吨/年的总量指标以内。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和环境监测计划,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3日

抄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环境技术审查中心,贵阳思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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