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2〕20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钢有限炼铁厂新建二次资源均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9-23 10:55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2-27233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9-23 10:55
文   号: 武环审〔2022〕20号 发布日期: 2022-09-23 10:55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钢有限炼铁厂新建二次资源均质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2亿元,在现有厂区焦化公司苯加氢区域实施新建二次资源均质化生产线项目(项目代码2207-420107-04-02-913207)。项目拟新建原料接收系统、配料系统、混合系统、进排料设施、均质化混合料至C3料场胶带机、转运站及配套公辅设施,将厂区内产生的高炉除尘灰、渣铁粉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含油污泥、含碱污泥、含酸污泥、含铬污泥等危险废物通过均质化生产线预处理后,依托新一烧、新二烧、新三烧实施利用处置(其中危险废物仅进入新一烧利用处置)。项目建成后年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70万吨、危险废物约1.4万吨(详见《报告表》)。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地坪冲洗用水、洗车台溢流水经新建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混合机配料;危险废物堆存区渗滤液经收集后定期回喷用于危险废物堆存和均质化处理;经收集的初期雨水依托现有焦化综合废水站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新一烧、新二烧、新三烧运行管理,严格控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掺烧比例,进一步优化提升烧结机配套烟气净化设施处理效果。项目依托新一烧、新二烧、新三烧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产生的废气进入烧结机配套烟气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混合间、转运站等区域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并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参照执行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氟化物、二噁英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中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限值;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限值要求。项目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严格控制各类废气无组织排放,均质化原料堆场、输送廊道、转运站应采取密闭措施,均质化原料堆场应设置喷雾抑尘及植物型除臭剂喷洒装置。厂界颗粒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限值要求,氨、硫化氢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限值要求。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项目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完善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各类固体废物进出库、转运、处置利用管理台账。项目拟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分类、分区暂存,不得与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堆放。项目投产后应对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新一烧除尘灰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并结合鉴别结果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消防应急设施设备建设,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强化物料堆存、均质化及利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控,避免造成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溢风险和二次污染。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根据《报告表》计算结果,项目A1均质化原料堆场应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A2干灰储仓、A3干灰配料间、A4输送廊道及转运站应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我局已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以内,其中新一烧、新二烧、新三烧的排放总量不得突破原有已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404-2021)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3日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关联解读: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