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20879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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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3 11:45 |
文   号: | 武环审〔2025〕3号 | 发布日期: | 2025-07-23 11: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黄陂区水务和湖泊局:
你单位报送的《盘龙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投资35787.21万元,在盘龙城污水处理厂二期用地西侧实施盘龙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408-420116-04-01-812580),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旱季4万立方米/日,雨季新增6万立方米/日),采用“预处理+AAO生物池+矩形二沉池+加介质高效沉淀池+机械滤池”工艺,尾水排入府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AAO生物池、矩形二沉池、加介质高效沉淀池、机械滤池、接触消毒池、尾水泵房、污泥浓缩池、储泥池、污泥脱水车间、鼓风机房及变配电房、加药间、候工楼、机修仓库及回用水泵房、除臭装置等(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考虑工程建设的实际及其正常投运后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积极作用,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如后续尾水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应按新的要求执行。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期间应做好与盘龙城污水处理厂一期、二期工程的衔接,避免对其正常稳定运行造成影响。
(二)结合服务区域现状及规划,持续对服务范围内污水水质、水量及污水特性进行调查分析,优化污水处理工艺,确保三期工程出水水质长期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规范化建设尾水排放口,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管理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三)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对三期工程各产臭单元采取密闭收集措施,恶臭气体经收集后采用生物除臭系统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各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严格控制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污泥处置、贮存及运输环境管理,优化运输方案和路线,强化污泥输送、装卸、外运等环节污染控制措施,厂界恶臭污染物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做好极端气候条件下恶臭污染控制,进一步减轻恶臭污染物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避免造成环境纠纷。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跟踪监测。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机油、化验室废液、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按《报告书》要求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经浓缩脱水至含水率低于60%后交由有关单位处置;餐厨垃圾交有关单位回收处置;栅渣、沉砂、生活垃圾等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三期扩建工程污水预处理构筑物(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生化厌氧段、污泥处理区(污泥浓缩池及储泥池、污泥脱水车间)应分别按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三期扩建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化学需氧量1825吨/年、氨氮182.5吨/年、总氮547.5吨/年、总磷18.25吨/年予以控制。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