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5〕17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市小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2-11 17:0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5-30862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11 17:00
文   号: 武环审〔2025〕17号 发布日期: 2025-12-11 17:00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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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塑洁资源循环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武汉市小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投资200万元,租用位于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星光大道17号的湖北世纪中益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益公司)现有仓库及办公用房,实施武汉市小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项目(项目代码:2507-420115-04-01-487025)。项目将现有800平方米仓库改造为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设13个独立危险废物贮存间并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事故应急池等环保设施。项目拟收集15类危险废物,不涉及危险废物处置、加工和再利用环节,建成后年收集贮存危险废物10000吨(详见《报告表》)。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与中益公司协调沟通,做好厂区内现有雨污水管网改造,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及废水收集相关措施。废气处理系统的喷淋废水、危险废物贮存库地面及转运工具的清洗废水经集液池收集后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黄家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黄家湖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加强厂区排水管理,严禁各类废水、废液混排进入雨水管网,按规范要求定期开展污水排口、雨水排口监测。

(二)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各危险废物贮存间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措施,卸车区应设置集气罩及负压收集设施。各类废气经收集并采用“碱液喷淋塔+干湿分离器(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项目各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外排废气应满足《报告表》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表》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工作。

(四)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库应满足消防、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运输环节管理,各类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收集运输,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运输期间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危险废物进库、出库等各个环节管理台账,做好项目运行期间自身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包装材料容器、沾染危险废物的清洁用品及员工防护用品、喷淋废水、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管理,项目收集及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区分类分别暂存,各类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相关数据信息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部门报送项目运行期间各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外运等情况。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规范各类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物料泄漏收集设施及可燃、有害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你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0.004654吨/年、0.000233吨/年、0.2665吨/年以内。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在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前应满足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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