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31074791/2025-31343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15:50 |
| 文   号: | 武环审〔2025〕20号 | 发布日期: | 2025-12-18 15:5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米高新能源汽车系统(武汉)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米高新能源汽车系统(武汉)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25000万元,在江夏区金港新区上汽通用大道6号实施汽车零部件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6-420115-04-01-984136)。项目计划分两期建设:一期工程新建1号-3号、8号-14号车间,5号-7号车间桩基及7号车间地下室、消防水泵房,厂区配套公辅设施,建成后年生产汽车后视镜150万套(配套生产气泡袋用于产品包装)、HDPE板材吸塑托盘1.5万只、TPU+ABS吸塑托盘0.35万只、折叠箱5万套;二期工程新建5号-7号车间,建成后年生产充电枪50万套、充电桩20万套、流媒体内镜20万件、高压线束30万件、新能源汽车低速报警系统30万件。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经隔油池预处理的餐饮废水及厂区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实验室废水、水洗废水、纯水制备尾水进入化粪池处理后,与锅炉排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一并通过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金口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措施,项目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应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工业涂装行业B级绩效有关规定;涂装工序应采取密闭负压收集措施,涂装废气通过干式漆雾捕集装置以及“顶部纸盒过滤+高效过滤器”去除漆雾后,与调漆、流平、固化、喷枪清洗、溶剂回收等工艺废气一并进入RTO燃烧装置处理;脱模废气采用油雾净化设施预处理后,与注塑、软化、制板、气泡袋生产等工艺废气采用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夹具清洗废气、危废暂存间废气在密闭区域采取整体抽排风负压收集并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项目各排放筒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涂装车间RTO炉焚烧废气排放口应预留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的条件,活性炭吸附设施关键节点应安装运行状态在线监测设备。
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涂装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中工业涂装行业B级绩效限值要求,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各类烘干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废气及其它外排废气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项目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油、废渣、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化验废液、废含油抹布、废手套、喷漆打磨粉尘、夹具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
四、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运输以及各类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制定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1.05吨/年、0.105吨/年、0.353吨/年、0.01吨/年、0.127吨/年、5.816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七、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