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5〕21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省中医院国家 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12-18 15:51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5-31344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5-12-18 15:51
文   号: 武环审〔2025〕21号 发布日期: 2025-12-18 15:51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湖北省中医院:

你单位委托湖北溪岸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助力经济“开门红”和“再续精彩”若干举措的通知》(武环〔2022〕31号)及《武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该项目(项目代码:2201-420000-04-01-763328)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书》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批意见。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书》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洪山区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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