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审〔2026〕11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翰宇药业(武汉) 有限公司多肽药物产线及绿色智能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4-02 16:40 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6-0710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4-02 16:40
文   号: 武环审〔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04-02 16:40
效力状态: 有效
关联解读:

翰宇药业(武汉)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翰宇药业(武汉)有限公司多肽药物产线及绿色智能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黄陂区横店街临空西街9号,实施多肽药物产线及绿色智能化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509-420116-04-02-107837)。项目依托现有B01、B04、B05厂房等预留区域新增多肽药物生产及辅助设施,配套建设1套3万吨/年DMF(N,N-二甲基甲酰胺)废液回收设施、1套10万吨/年乙腈废液回收设施,项目实施后年产多肽药物2000千克。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中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按《报告书》要求完成现有高浓度污水处理站异地改造,确保设施处理能力满足全厂废水处理需求。多肽药物厂区工艺废水、设备清洗等废水经改造后的高浓度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与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一并进入制剂厂区现有低浓度污水处理站处理,外排废水排入盘龙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以及盘龙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限值要求,其中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乙腈应满足《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标准限值要求。

你公司应加强与水务部门衔接,结合区域市政污水管网有关规划和调整计划,进一步研究确定废水排放专用管道具体建设方案,确保全厂废水全部排入盘龙城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相关建设方案及每月实施进度应向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报备,专用管道建设落实情况及废水排放去向应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三)落实各类废气治理措施。项目应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新增燃气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措施。多肽药物生产废气由密闭管道收集并分类送至“冷凝”、“冷凝+水洗”、“冷凝+大孔树脂吸附”等设施预处理后,进入多肽综合处理设施进行处理;DMF废液、乙腈废液浓缩设施废气经收集后分别送至“深度冷凝+两级活性炭吸附”、“深度冷凝+水洗+除雾+活性炭吸附”等设施进行处理;污水处理站各池体、污泥脱水间应整体密闭并采取负压收集措施,改造后的高浓度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送至“水洗+生物洗涤+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储罐废气、装卸尾气、质检废气、低浓度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后分别依托厂区现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多肽药物生产废气、DMF废液及乙腈废液浓缩设施废气排气筒应分别预留非甲烷总烃在线设施安装条件,项目新增及依托的废气处理设施均应安装用电监控设施。项目各排气筒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限值要求;甲醇、二氯甲烷、乙腈、DMF以及新增锅炉燃气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

厂界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甲醇、二氯甲烷、乙腈、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报告书》中相关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限值要求。

项目各类物料及产品应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厂区应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

(五)合理布局各类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加强装卸作业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六)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各类有机废液、废树脂、废载体、废滤纸、废酒精、废弃化学品、废包装容器、废培养基、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高浓度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关单位回收利用或妥善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各类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运行管理,结合安全生产及环境风险应急管理要求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设备设施。规范各类危险物料及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使用及运输管理,DMF废液和乙腈废液浓缩设施应分别设置DCS系统以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施,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相关生产单元应分别设置50米、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按照化学需氧量5.44吨/年、氨氮0.54吨/年、氮氧化物0.62吨/年、二氧化硫0.62吨/年、颗粒物0.06吨/年、挥发性有机4.08吨/年予以控制。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八、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黄陂区分局负责,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督查。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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