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委办〔2020〕7号 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本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1 16:27 来源: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索 引 号: 731074791/2020-876895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30 14:10
文   号: 武环委办〔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07-01 16:27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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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委办〔2020〕7号

市环委会办公室关于本市机动车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控,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28号),《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的规定和要求,我市将执行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于2021年1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

2020年7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轻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及以上阶段标准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轻型车辆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6a及以上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城市车辆(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及以上阶段标准要求。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及以上阶段标准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应符合6b阶段标准要求。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6a及以上阶段标准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汽车应符合6b阶段标准要求。

五、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严格开展新车环保检验(免检车除外),并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注明汽车的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新车环保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排放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六、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知组织安排销售计划,履行向购买者公开车辆排放检验信息及告知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义务。

七、本通知所指汽车是指机动车类型为载客和载货(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燃料类型为汽油、柴油和气体燃料的汽车。

八、车辆是否达到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可查看车辆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或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武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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